夫妻二人開了一個公司,從公司帳戶轉了600萬到個人帳戶購置房產,會構成挪用資金罪嗎?

人爾人言口馬


夫妻轉款到個人賬戶不適用《刑法》但涉及《稅法》、《民法》相關規定,也就是說從公司賬戶上轉款到個人賬戶上的錢如果不還的話並不構成挪用資金罪,但根據《稅法》有關規定是要繳納稅金的,另外如果出現公司資不抵債,公司和個人之間賬務不清有可能會被法院判定為法人人格否定而要承擔相應《民法》責任。

不同的公司形式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不一樣的。

一、不具有法人資格

1.稅法責任

如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這一類型的企業特點是隻涉及個人所得稅而沒有企業所得稅。如果股東從公司拿走600萬資金而在一定期限內未歸還,則稅法視同利潤分配,按經營承包項目、5級累進稅率計算繳納所得稅。

最高稅率為35%,此計稅方法下,納稅人要承擔高額的稅額。

2.民法責任

非法人組織的股東要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如果企業出現資不抵債,除了企業自身財產用以清償債務外,對仍然不能清償的部分,夫妻二人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具有法人資格

1.稅法責任

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比如有限公司、公司、股份公司等,這一類型公司具有雙重所得稅的特點。如果股東從公司拿走600萬買房子而在規定期限內未歸還,則稅法視同該款項為“股息、紅利”分配。

按“股息、紅利”項目計算個人所得稅,此計稅方法下,稅率為20%。

2.民法責任

如果公司賬務清晰,沒有股東經常性的資金、費用混同,則公司一旦出現資不抵債,夫妻雙方僅以認繳的資本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當然,如果實收資本未出齊同時還有未償清的負債,則股東要以未出齊的資本及從應出資日期起至實際承擔民事責任時止計算的利息之和為限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公司賬務不清,夫妻家庭財產和公司財產混同,則出現資不抵債時除要承擔上述責任外,還有可能被法院判定法人人格否定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所以夫妻雙方經營公司一定要選擇合適的組織形式,正確認識公司資產和自身財產的區別,防止因觀念不清而發生無法挽回的損失。


財務總監日記


很多人被公司兩個字迷惑了。拿公司法的條文去生搬硬套。可以說那些咬文嚼字的,只是會紙上談兵的書蟲,根本不懂實際的企業和公司是怎麼經營的。

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這個公司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範疇的。而所謂的一方拿個用於購房,按婚姻法,婚後購房同樣的夫妻共有屬性。這樣一來,互相併不矛盾。無非就是夫妻共有的錢,變成共有的房產。

如果說挪用公司公款,那必須是有受害方舉證責任。這個事件裡有所謂的受害方嗎?只要這個受害方不存在,也就不存在所謂的罪名。

另外,必須保證挪用的錢,不是公司借款,不存在轉移資金,損害債權人利益。即使如此,債權人也只能追訴公司的法人責任。無權替這家公司去起訴它某個股東。

如果說這個公司只有夫妻兩個股東的矛盾的話。那麼可能連起訴的資格都沒有。除非是兩口子打離婚官司,才可能必須分割清楚。

正常情況下,老公會起訴自己老婆掏了他兜裡的錢?

所以只要沒有實際的受侵害方舉證,民不舉官不究,也就無罪可言,更談不上什麼刑責。只有在公司存在夫妻之外,存在其他股東時,侵害到夫妻之外的第三方股東利益時。挪用公款的罪名才可以成立。

這個問題不過就是一個旁觀的吃瓜群眾,替人家兩口子操沒影兒的閒心罷了。夫妻的錢怎麼用,是人家夫妻私人的事。有的人腦補的太多了,扯出來一些什麼稅務問題。我更習慣命題作文,題目裡既然沒提及任何稅務問題,那麼就只能假定已經足額完稅。

回答問題還是應該圍繞提問去回答的好。腦補的,引申的。只能話題越扯越遠。最後跑題了,零分不及格。所以那些想探討稅法,公司法問題的,建議你單獨開個法律帖。


實現一個曉目標


公司是法人,有自己的家(經營場所),有自己的名字(公司名稱),有自己的身價(註冊資金),有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承擔民事行為責任,有自己的法人財產權。跟一個自然人沒什麼區別,所以,法人不是一個人,是一個組織。但是這個組織在法律上跟自然人沒什麼不同。

夫妻二人開公司,股東肯定是夫妻二人,也就是說公司的所有者是兩口子。所以,從對公賬戶轉款到自己的個人賬戶,雖然不妥,但嚴格看起來應該不屬於挪用資金,因為公戶資金如何去用,自然是投資人說了算。

那麼會有什麼風險呢?

一、經營權和所有權分割不清,股東會對公司承擔無限責任。

公司既然是獨立的法人,有自己的法人財產權,當公司產生債務的時候,公司會用自己的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如果股東賬戶跟公司賬戶有頻繁的資金往來,會被認定為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分割不清,從而會讓股東承擔無限責任。意思就是即使公司賠完了,只是賠了自己對公司的投資,如果資產分割不清,個人財產也可能要賠上。

二、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被轉走的款項,如果長期不還,即使公司報表沒有利潤,沒有分紅,也會被認定為對股東的分紅,從而按照轉款金額,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司資金的去向,是要經過股東會決議的,如果單個股東沒有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就私自轉走了資金,那麼也侵犯了其他股東的權益,所以,是否屬於挪用資金,還要看實際情況。


簡淨軒語


公司是獨立法人,是法律上擬製的人,不太嚴謹的說就是出資人依據相關法律辦理營業執照再造了個人!這個“再造的人”和出資人是分開的兩個人。

夫妻二人開了個公司,從公司轉錢到個人賬戶,相當於從一人口袋往另一人口袋放錢! 挪用資金罪是刑法是如何規定的? 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簡單粗暴不嚴謹的解釋下就是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把單位的錢挪出去用了. 回到題目中來,夫妻二人開的公司,可能夫妻二人還在公司中擔任具體職務,把公司的錢轉出去,確實存在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可能性! 但是話說回來,夫妻二人開的公司,通常情況這夫妻二人是公司股東,既然是股東就有可能會和公司有賬面的來往。

所以說這個問題無法明確給出會或者不會的解答!轉賬600萬的行為法律如何評價,要結合具體案情和相關的證據來判斷,這個問題如果不是隨便問問的話,建議線下找個熟悉公司業務的律師諮詢一下,專業事交給專業人做!



夫妻二人開了一個公司,從公司帳戶轉了600萬到個人帳戶購置房產,會構成挪用資金罪嗎?

這問題給的信息量太少了,就憑這有限的三句話就要給人定罪嗎?(手動捂臉)

先來回答一下,什麼是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想解釋清楚夫妻二人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就先要搞清楚這600萬的性質,要分幾個層面來進行解釋。

一、假設這600萬是夫妻二人向公司的借款。

如果夫妻二人以借款的名義從公司借走600萬,如果有借款合同、會計也以借款記賬、有支出憑證等,那麼這就600萬就是借款,則公司就是債權人,這夫妻二人有向公司承擔還款的義務。

就算夫妻二人到期不還,也應該屬於民事爭議,由公司、或公司其他股東(如有)、或公司債權人向該二人追索,這種情況是不能構成挪用資金罪等刑事犯罪的。

二、假設這600萬是夫妻二人作為公司股東的分紅款。

既然說夫妻二人成立了公司,我們就直接認定夫妻二人是公司的股東。

如果夫妻二人經營有方,公司掙了錢,二人作為股東就享有股東分紅的權利,如果這600萬是股東分紅款,那麼夫妻二人用這筆款項做什麼,是二人的自由,這種情況也是不能構成挪用資金罪的。

三、假設這600萬是夫妻二人經營公司的工資及提成收入。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股東不一定是公司的員工,公司的員工也不一定都是股東。當股東同時又作為公司員工的,比如擔任總經理、高管的,就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報酬包括工資、提成、資金等。

如果這600萬是作為夫妻二人經營公司的勞動報酬,且公司薪酬體系的設計並沒有明顯不合理的情況的(多勞多得),這也是合法的,這種情況也是不能構成挪用資金罪的。

四、假設這600萬沒有任何名目,只是單純的挪用了。

如果夫妻沒有根據財務制度向公司借款,也沒有依據股東權利從公司分紅,這筆款項也不能被認定為是夫妻二人的工資或是業務提成等,就只是二人從公司賬上划走了這600萬,只是單純的挪用了且長期不歸還的,那麼這種情況,也不見得一定會被認定為挪用資金罪。

夫妻二人既然成立了公司,就意味著其夫妻財產應當與公司財產進行隔離,公戶與私戶不能混同。混同了就意味著法人人格混同,夫妻二人不再承擔股東的有限責任,而應當以其個人及家庭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司有負債未清償,那麼夫妻二人是不能只承擔股東的有限責任的,應當以夫妻二人家庭財產及個人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所以如果公司真的有債務發生,那麼夫妻轉走的錢,不管是用來買了房子還是買了其他資產,都可以用來清償公司的債務。

在夫妻店的情況下,夫妻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通過持有公司100%股權而對公司資產擁有所有權以及處分權。所以就算夫妻二人挪用了那600萬,也會以夫妻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所以並沒有實際侵犯公司的財產權利,也就不符合刑法規定的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所以我個人認為也不會構成挪用資金罪。

ps:很多人都提到了稅。沒錯,上面提到的任何一種行為都應該依法納稅。但題主關注的是罪與非罪,受版面影響,我就沒有區分稅前稅後、以及就公司經營或是公司購房或是否受二人婚姻狀況影響等問題一一展開講。

感謝大家的討論與點評,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關注我的公眾號“法菇”,我會繼續為大家進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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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豔


樓主描述的情況和挪用資金罪非常吻合!

不過不用太擔心,根據你的實際情況,作出調整,沒有太大的法律風險!

首先說說為什麼構成本罪。

1、主體構成 雖然夫妻二人都是股東,但夫妻二人同時也是公司僱員,公司是獨立的,法律賦予的人,屬於股東之外的第三人。

2、行為構成

利用股東的身份,無正當合法的理由,從公司賬戶劃轉至個人賬戶,用於購置個人資產,且數額巨大。

3、結果構成 佔用後超過3個月不予歸還。

不過,我國司法實踐中,有不告不理的情況出現。本案中夫妻二人全資持有該公司,未傷害第三自然人的利益,所以沒有厲害關係人舉報。

但是這個行為傷害了公司法人的利益,沒有稅務審計之前是沒有問題的,但是一旦稅務審計,涉及稅法管轄,偷稅漏稅罪,輕則罰款並補交稅款,重則法定代表人入刑並處罰金。所以,及時作出賬務調整方可化解風險。

建議1、將該600萬作為個人向企業借款處理

2、在第一個稅務年度將該600萬作為企業所得,繳納相應的企業所得稅

3、如果該600萬不是企業利潤,是企業的註冊實繳資本,則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會計記賬依然按照對外借款。

以上操作雖然規避了刑法風險,但依然存在極大的民事風險。公司一旦出現經營風險,可以在600萬債權範圍內向股東主張。

以上觀點僅為易誠恩個人愚見,歡迎指正交流。


易誠恩


這個問題很複雜,大致說一下:

1,如果該筆資金是稅後合法利潤,夫妻不構成任何犯罪。

2,如果該筆資金是稅前利潤,可能構成偷、逃稅罪。

3,如果該筆資金是銀行經營性貸款,可能構成騙貸罪。

4,如果是正常經營性資金,可能構成職務侵佔或挪用資金罪。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用自己資產對社會負責,無端抽逃公司資產,是對社會利益的侵犯。

5,如果該筆資金是騙取的客戶價款,還有可能構成合同詐騙或一般詐騙罪。

6,如果該筆資金是自己投入的註冊資本,可能會構成抽逃註冊資本罪。

粗淺看法,並不嚴謹,只供討論,不能套用。


文刀沐子


說到挪用資金罪,這主要是法律範疇的問題,會有相關的量刑標準。這個我不懂。

不過,從樓下一些朋友的觀點,應該還不至於構成挪用資金罪的。


經常能看到一些關於挪用資金的報道,比如公司出納私自把公司的存款放銀行理財產品裡,賺到的錢放自己腰包。

再比如,公司經理利用職權之便,從公司攜款潛逃。

再有,就是上市公司大股東,未經其他股東同意,擅自把公司賬面資金抽離,用做非公司經營事項,謀取股東個人利益。

夫妻二人的公司,兩人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事項,決定從公司賬戶轉走資產600萬。這怎麼看都跟報告的那些挪用資金的報道不太一樣。


不過,公司賬戶轉賬600萬到個人賬戶,除了可能的資金挪用問題,其實還涉及財稅問題,所以還得看公司在賬面上如何處理這筆賬。

1、如果是視同分紅,那隻要交了個稅,那自然是啥事都沒有,放心大膽用。

2、如果是借款,以後再還回來,那同樣沒問題的。哦,對,可能要有被債權人追債的準備。

3、如果這裡的公司,其實是合夥企業,那完全可以把公司的錢當做自己的錢話。

4、當然,也可以是降低註冊資金,有正規章程,拿回來也是沒毛病的。不過,兩人的公司,大概一般不會做這麼高的註冊資金吧。


不過,說起來,大家熱烈地討論這個問題,可能還是跟房價有關吧。

這些年房屋漲價厲害,甚至經常有報道說,公司辛苦一年賺得錢,還不如買賣一套房的利潤。

與房屋相關的稅並不少,後續交易要交的稅也不少。如果以公司的名義買房,不管是持有還是交易,要交的稅都更多。暫時來看,個人交易要更省錢,不過以後有房產稅了就很難說。

所以,老闆想拿公司錢買房,還真很好理解。


康愉子


公司是獨立法人,是法律上擬製的人,不太嚴謹的說就是出資人依據相關法律辦理營業執照再造了個人!這個“再造的人”和出資人是分開的兩個人。夫妻二人開了個公司,從公司轉錢到個人賬戶,相當於從一人口袋往另一人口袋放錢!

挪用資金罪是刑法是如何規定的?

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簡單粗暴不嚴謹的解釋下就是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把單位的錢挪出去用了.

回到題目中來,夫妻二人開的公司,可能夫妻二人還在公司中擔任具體職務,把公司的錢轉出去,確實存在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可能性!

但是話說回來,夫妻二人開的公司,通常情況這夫妻二人是公司股東,既然是股東就有可能會和公司有賬面的來往。

所以說這個問題無法明確給出會或者不會的解答!轉賬600萬的行為法律如何評價,要結合具體案情和相關的證據來判斷,這個問題如果不是隨便問問的話,建議線下找個熟悉公司業務的律師諮詢一下,專業事交給專業人做!


天天講法律


新年好!無憂精英網祝您新的一年,萬事如意,事業順利!


夫妻雙方是公司唯二的兩個股東,所以公司的存續期間的所有投資,都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是從公司賬戶轉入600萬到個人賬戶購買房產,這個應該不構成挪用資金罪。但是,精英菌在這裡有如下幾個建議:

1在轉款事情上一定要謹慎。根據資金來源,轉到個人賬戶600萬,儘管不會構成挪用資金罪,但是可能會引起其他的問題。比如,如果是稅前轉款,則可能會構成偷逃稅款等等,如果是註冊資本金,則可能是抽逃資本金。如果是公司借款,則可能是轉移資金。所以,在確定要轉移到個人賬戶大筆錢的時候,要確定這個資金性質。

2轉款儘量不要轉移到個人賬戶。大筆的資金由對公賬戶轉移到個人賬戶,不僅會引起資金監管方的注意,稅務局也會注意到這筆資金。如果追查這筆資金的去向。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所以,儘量不要從對公賬戶向個人賬戶注入大筆資金。

此問題你有什麼不同的見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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