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人员是不是在“诈骗”

催收是不是在“诈骗”借款人是不是“老赖”这问题我们要讨论下?

催收人员是不是在“诈骗”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我们先普及下什么什么“老赖”,根据我们相关法律规定,老赖是一些经过法院判决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人,可目前一些媒体或者自媒体,甚至一些自称为律师的人都在说借款人是“老赖”,今天小编在这里就想问问这些媒体或者律师,你们说借款人是“老赖”那么请你们拿出法院的判决书,执行局的执行文件等相关证明,如果没有这些,那就是恶意诽谤,诽谤罪在我国的法律上是有着明确的量刑标准的,所以请你们作为媒体或者律师自重。

接下来我们来聊一聊这些催收机构有权利骚扰借款人吗?

按照正规的来说,催收公司的资质一般性的都用一些金融信息外包的一些单位,这些单位的经营范围内有这明确的业务项目,但是根据目前的催收人员,连自己是什么公司的都不敢说,我们到底如何断定他们是合法的催收呢?

其实我们忽略了一些很重要的一个问题,这些催收人员到底是不是有从业金融催缴业务的资质,甚至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他们是如何得知的,借款人的通话记录及通讯录他们是怎么知道的,还有如何定型这些催收人员冒充国家执法人员,其实这些问题小编想了一段时间了,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第三种是擅自提供个人信息。有关机构在未经法律授权或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所掌握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比如,银行、保险公司、航空公司等机构之间未经客户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共享客户信息。

这一点网贷平台和催收机构很明显是没有得到法律的授权和借款人的授权,他们只所以这么的胆大妄为是因为他们使用的是互联网电话,就是所谓的网络电话,还有一些所谓的改号软件,P图软件,在他们的催缴过程中很明显的触犯了我国对个人保护的权益-名誉权,他们未经过借款人的允许擅自恶意查询备份借款人的通话记录和通讯录这是违法行为,这一点在借款人和网贷平台签约的合同中并没有提及,还有一点在借款人与网贷平台的签约中也没有提及贷后的催收行为规范这一点,这就产生了合同欺诈的行为,这份合同是不是有效那就成了问题。

既然合同是不是有效就存在问题,那么网贷平台没有经过借款人同意将借款人的信息转让给第三方没有资质的催收公司,这也很明显侵犯了借款人的知情权,也没有得到借款人的授权,在签订的合同中也没有提及这一点,既然这样网贷平台很自然的就形成了一个欺诈行为的环境。

这些催收人员本身都没有资格去催收借款人的,因为他们有的权限仅仅只是电话通知和短信通知的职责,他们并没有辱骂威胁借款人的权利,也没有侵犯借款人名誉权和肖像权的这个权利,所以他们一直在使用“诈骗”手段在骗借款人,如果借款人让他们提供自己所在的催收公司名字、地址、客服电话等他们没有一个敢说的,使用的电话很多都是无法回拨的,这不是诈骗还能是什么?

我们再来聊一聊借款人真的是“老赖”吗,还欠他们钱吗?

这个问题小编以前说过的,其实很多借款人在国家法律允许的24%的利息内,很多借款人在重复使用8期之后,最后这一起其实不存在欠他们的钱,反而,根据法律的要求,我有权要求他们退还超过24%利息的那部分,这一点也是为什么很多网贷平台不敢走司法程序的一个原因。

接下来,催收机构是在网贷平台授权的情况下对借款人进行骚扰的,这说明催收的暴力行为网贷平台是知道的是默认的,然而,催收人员对借款人的名誉权的侵犯,网贷平台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还有催收机构称为借款人为“老赖”这种行为也是触犯我国法律的,因为没有法院判决书,也没有执行局的执行文件,甚至都没有走法律程序,在这样的环境下催收机构对借款人称呼“老赖”是诽谤行为,对于借款人名誉权上造成侵犯,如果借款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起诉网贷平台侵犯名誉权,这样的借款人赢的几率还是很大的,毕竟现在借款人都保存在大量的证据和录音,如果要求网贷平台及其催收机构进行赔偿,并不是我们欠他们的钱,而是网贷平台欠这些被长期骚扰的受害人的钱。此文仅代表本人观点,欢迎各位看客评论区踊跃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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