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台《关于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图/羊城派记者 赵燕华

通讯员穗建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12日透露,目前广州市剩余的经济适用房房源约有700套,主要位于天麓南项目,其余为分布于各区零散房源。那么这批末班车经适房如何处理?12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式出台《关于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剩余经适房的销售对象为有《准购证》且有效期在2013年4月12日后未被取消轮候资格的轮候家庭;同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5660元/年,而且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末班车经适房源大约700套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广州市从2012年起,除已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不再新立项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并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为做好广州市已立项建设的剩余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工作,并明确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制度以及与现行住房保障制度的衔接过渡机制,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关于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通知》的内容,《通知》中的剩余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广州市已立项建设,且截至本通知印发当日仍未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据悉,2012年后,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广州市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而对上一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还要追溯到2017年。据悉,剩余房源将近700套,其中有500套位于大观路附近的天麓南项目,另外的100来套零星散落于各区的保障房小区。

广州出台《关于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均低于15平方米有房户也可申请
哪些人符合购买剩余经济适用住房?

《通知》明确,剩余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限于已持有《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且有效期在2013年4月12日(含当天)之后,同时未被取消轮候资格的轮候家庭(下称“轮候家庭”)。
与此同时,《通知》明确剩余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复核标准为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以3人户家庭为例)106980元/年,及与此收入线相应的资产限额。
具体来说,1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能超过42792元,家庭月可支配收入不能超过3566元,家庭资产净值不能超过22万元;
2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取不能超过39226元,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不能超过78452元,家庭月可支配收入不能超过6538元,家庭资产净值不能超过40万;
3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取不能超过35660元,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不能超过106980元,家庭月可支配收入不能超过8915元,家庭资产净值不能超过56万。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复核标准方面,充分体现了对低收入困难家庭“保障性”。按照《通知》,轮候家庭需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广州出台《关于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不再新建经适房,轮候家庭可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通知》对经济适用住房轮候的退出机制进行了完善,明确轮候家庭在受理意向登记之日的上一年度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或者在购房资格复核时的家庭资产净值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取消该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资格;如果轮候家庭购房资格复核时的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取消家庭轮候资格。
同时,轮候家庭在受理意向登记之日的上一年度的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或者在购房资格复核时的家庭资产净值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且购房资格复核时的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取消家庭轮候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印发后推出销售的剩余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家庭按本通知印发当日,经济适用住房系统中原有经济适用住房轮候打分标准和家庭年收入标准计算的轮候分数参加评分排序。《通知》印发次日起,轮候家庭的评分不再调整。
《通知》明确,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完毕后,广州市不再推出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未能成功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轮候家庭,符合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孙晶
审签 | 吴瑕
实习生 |梁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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