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週工作70+小時,員工離職要求加班費和補償,仲裁:無需支付

王強(化名)2015年8月進入M物業公司任維序員一職,雙方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期至2018年。

該物業公司的維序員崗位,上班時間為早班時間8點至20點,晚班時間20點至次日8點,每週休息一天。每天上下班需登記交接記錄、簽名並摁指紋進行考勤。

不過該崗位實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員工入職時簽訂《員工本人同意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簽名表》,員工加班公司不支付加班費。

每週工作70+小時,員工離職要求加班費和補償,仲裁:無需支付

王強進入公司後覺得上班時間太長,法定節假日也不正常放假,還沒有加班費。公司說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但每天按時上下班打卡,與標準工時無異,只是上班時間更長,並且沒有加班費而已。

在公司工作一段時間後,王強書面提出辭職,並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上班這幾個月的加班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共計一萬餘元。

公司認為,公司依法申請對秩序維護員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並獲得許可,王強入職時已明確知曉。王強自行辭職,故公司無需再支付加班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勞動仲裁審理後駁回了王強的仲裁請求。王強不服,提出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M物業公司經許可對秩序維護員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王強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物業公司應按相關規定支付其相應的工資報酬。因王強系自行辭職,故不存在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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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的三種工時制度:

我國現目前有三種工時制度,分別是標準工時制、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

標準工時是運用最為廣泛的一種工時制度,就是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綜合工時制是指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它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採用的一種工時制度。

企業因生產經營特點以及崗位的特殊性,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申請批准,可以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

所以說,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不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合同約定,或是用人單位單方告知就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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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企業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並且不是所有的勞動崗位都可以申請不定時工作制的,該崗位獲得特殊工時後不得“轉移”到其他崗位。損害勞動者權益,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

第四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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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時工作制申請辦理流程:

1、用人單位將申請材料提交至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

2、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或進行現場核查。

3、做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申請所需的材料包括: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申請書、該崗位員工的工作和休息計劃安排、用人單位工會或涉崗職工意見、營業執照副本、用人單位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等。

用人單位申請不定時工作制的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滿,用人單位需要繼續實行的,應該在期限滿30天內再次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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