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孙龙与庄子的“白马非马”观点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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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代表人物公孙龙曾在《公孙龙子·白马论》中说道:“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名形也。故曰:白马非马。”而道家代表人物庄子曾在《齐物论》一文中对该观点进行了反驳,认为:“以指喻指之非指,不若以非指喻指之非指也;以马喻马之非马,不若以非马喻马之非马也。天地一指也,万物一马也。”由于“指之非指”和“白马非马”只是公孙龙和庄子所要表达观点的一种形象化说法,“指之非指”“白马非马”二者所要说明的本质问题相同,故而,在下文的论述中,只就“白马非马”进行论述。

公孙龙与庄子的“白马非马”观点比较

公孙龙在《白马论》中对白马非马的观点进行了详细反复论证,所以原意不难理解。笔者认为原文中此句的大意可以解释为:“马”是对“形”方面的规定;“白”是对“色”方面的规定。对“形”方面的规定性不同于对“色”方面的规定性,因此可以说,白马不是马。

而庄子在《齐物论》中的反驳所用笔墨较少,且表达十分玄妙,专家学者对其的解释也是众说纷纭。

如郭象注为: 夫自是而非彼,彼我之常情也。故以我指喻彼指,则彼指于我指独为非指矣。此以指喻指之非指也。若复以彼指还喻我指, 则我指于彼指复为非指矣。此以非指喻指之非指也。将明无是无非,莫如反复相喻。

陈鼓应则译为:以大拇指来说明大拇指不是手指,不如以非大拇指来说明大拇指不是手指,以白马来说明白马不是马,不如以非白马来说明白马不是马。天地就是一指,万物就是一马。[1]

郭象的这一注解,把庄子的意思归结为反复相喻,无是无非之上,有一定道理,但是他的注解只是说明了一些相对边缘的问题,并没有完全道出庄子此论的核心观点。而陈鼓应的解说是直接翻译,虽无明显错误,但是解说不够深入透彻,也没能说出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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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笔者对原文的理解及对前人观点的吸收,明白“道通为一”是《齐物论》的核心观点。结合这一核心观点,笔者认为“非指”和“非马”中的“指”和“马”,指的并不是生活中具体的“指”和“马”,而是一种抽象的概念。用具体的“手指”来说明具体的“手指”不是“手指”, 不如用抽象的“手指”来说明具体的“手指”不是“手指”;用具体的“马”来说明“白马”不是“马”,不如用“抽象的马”来说明“白马”不是“马”。天地万物都可以归结为抽象的“一指”或者“一马”,而这抽象的“一指”或者“一马”就是“一”这一抽象概念的代指。

在一般人看来,“马”就是具体的“马”,不管是黑马、黄马、白马、大马、小马,都是马。但在公孙龙看来,“马”指的是形态,“白马”指的是颜色,二者不属于同一范畴,所以“白马”不是“马”。在公孙龙的论辩中,他注意到了世间万物的特殊性,但是混淆了个性与共性的关系。故意把“马”与“白马”这一共性与个性的地位等同起来,过分强调个性,而忽视了他所指的“马”的形态是所有“具体的马”的共性,“白马”虽然有“白颜色”这一特殊个性,但是,它同时还具备“马的形态”这一共性。公孙龙强调个性的做法有一定进步意义,但是过分强调个性、忽视共性,甚至把个性和共性放在一起比较,就难免走向极端。

公孙龙与庄子的“白马非马”观点比较

庄子在《齐物论》中反驳了公孙龙的观点,认为用“具体的马”来说明“白马”不是“马”,不如用“抽象的马”来说明“白马”不是“马”,庄子所指的“抽象的马”已经不是我们寻常所说的马,而是马的一种抽象的概念。天下所有的马,无论是黑马、白马,还是小马、老马,都可以被这一抽象概念所概括。而这一抽象概念高于实物,它不同于任何具体的实物,但是它同时又包含所有的这种具体实物。这种概念的抽象度越高,所能包含的实物就越多,相通性就越强。等到这种概念抽象到最高阶段,天地万物就可以用“一”这一概念来指代了。可以说“白马”包含于“马”这一概念,但是不能说“白马”这一具体实物等同于“马”这一抽象概念,二者一具体,一抽象,不能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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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庄子强调共性,用“马”作为抽象的概念来说明“白马非马”的方法有一定合理性,但是把“马”升华成一种抽象概念或者符号,从而强行使其与“具体的马”割裂开来,则有悖常理。另外,他过分强调共性,忽视个性,甚至把天地万物都归结为“一马”、“一指”或者“一”这一抽象概念之中。“道通为一”,天地万物都可归为“一”这一概念,这样说并无太大错误,但是把天地万物都归为“一”,则又在无形中消灭了个性。使其思想不可避免地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公孙龙与庄子的“白马非马”观点比较

总之,公孙龙和庄子的“白马非马”观点,各有其合理性,但又都存在明显缺陷和片面性。公孙龙在同中求异,过分强调个性,忽视个性;庄子在异中求同,又过分强调共性,忽视个性。二人的观点同时走向了两个不同的极端。不过,虽然二人的观点各有其偏颇,但是,两种观点也确有其意义重大之处,对哲学及文学研究有较大参考价值,应加以重视。

参考文献:

[1]陈鼓应注译.《庄子今注今译》 [M]北京: 中华书局,198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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