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下班後車禍身亡被認定工傷?公司不服,把市人社局告了

員工從公司打卡下班後,仍在與其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工作,期間發生了交通事故導致身亡,這種情形算不算工傷?近日,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株洲市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汽貿公司)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一案進行了終審判決。

員工下班後車禍身亡被認定工傷?公司不服,把市人社局告了

據悉,張某在汽貿公司從事前臺接待、網絡銷售工作。2017年9月15日,汽貿公司在體育中心參加車展活動。當天,張某正常來公司打卡上班,並前往了車展現場工作。下午3點左右,張某向負責考勤的同事提出,希望可以提前下班,獲得了准許。但因為工作原因,實際上張某沒有提前離崗,一直工作到當晚8點17分才在公司打卡離開,並又再次返回車展活動現場工作。當晚9點左右,張某和同事打車再次回公司。9點15分,兩人在公司對面下車,張某橫過人行道時被車撞倒,不幸於2天后身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在事故中不承擔責任。

事後,張某的丈夫向株洲市人社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經市人社局認定,張某受到事故傷害,符合相關規定,遂出具了相關認定工傷決定書。但汽貿公司認為,張某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為打卡下班之後,並非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於是將市人社局起訴到了法院。法院一審判決,市人社局認定合法,汽貿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雖然張某在當晚8點17分完成了下班打卡,但是她之後又返回了工作現場,並一直在處理與工作有關事宜,所以她仍處於工作之中。之後,張某發生交通事故時,屬於“往返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情形”,市人社局認定張某為工傷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遂依法駁回了汽貿公司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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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下班後車禍身亡被認定工傷?公司不服,把市人社局告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此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來源 | 株洲晚報

記者 | 賀天鴻

審核 | 匡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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