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工程施工中參與管理、實施管理行為,管理費可支持

案情簡介

馬佔英稱,原判決認定馬佔英向重慶隆天寧夏分公司支付管理費1639167.8元,適用法律錯誤。原判決僅依據案涉承包協議中對管理費的約定認定馬佔英向重慶隆天寧夏分公司支付管理費,適用法律錯誤,有違公平原則。案涉承包協議屬於無效合同,管理費屬違法所得,不能認定為工程款結算範圍,不應在支付工程款時予以扣減。是否應當支付管理費應當以分包方在工程施工中是否提供過人員、技術、管理等實際服務作為認定標準。原判決對是否提供服務未作出清晰認定,實際上重慶隆天寧夏分公司在施工中未提供過任何服務,在原審審理中也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實際提供過服務,其無權收取管理費。即使實際提供了相關管理服務,因雙方對協議的無效均有過錯,亦應結合雙方過錯確定管理費的支付比例。

「最高院案例」工程施工中參與管理、實施管理行為,管理費可支持

重慶隆天公司、重慶隆天寧夏分公司提交意見稱,我方對案涉工程實施了具體的施工管理,具體包括對施工進度、隱蔽工程、現場監督進行全面負責;對工程質量進行管控,與施工建立對接,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部義務;在各個施工環節派出工程技術人員、後勤保障人員;繳納各項規費、預支各項工程施工費用,確保施工生產安全等。對於馬佔英施工範圍內未完工程及維修,全由我方獨立完成,增加了鉅額的施工成本。

「最高院案例」工程施工中參與管理、實施管理行為,管理費可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對於管理費的認定問題。首先,協議書第七條“甲方的權利義務”中約定了重慶隆天寧夏分公司為馬佔英提供服務,對工程的施工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根據工程需要重慶隆天寧夏分公司為馬佔英配備工程技術管理人員等。與此相對應,本案再審審查詢問中,馬佔英認可重慶隆天公司定期檢查工程進度,並稱其對外是以重慶隆天公司名義進行施工,案涉項目在上報相關材料時也是以重慶隆天公司的工作人員作為項目經理進行上報的。因此馬佔英再審申請稱重慶隆天公司並未參與工程管理,與事實不符,重慶隆天公司在案涉工程施工中參與了管理,實施了管理行為。協議確認無效後,馬佔英對於重慶隆天公司的實際管理行為應當支付對價。

「最高院案例」工程施工中參與管理、實施管理行為,管理費可支持

其次,馬佔英再審申請時承認協議無效是雙方過錯所致。任何人不得從自己的過錯中獲利,馬佔英亦不能從其違法行為中獲得利益。如果認定管理費不應從工程款中扣除,不僅導致馬佔英對其過錯不承擔任何責任反而獲得比訂立協議可預見的更高的工程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的立法目的不相符,還會以此鼓勵違法行為,擾亂建築業市場秩序。對於馬佔英再審申請所稱的管理費屬於違法所得的問題,違法所得應當由有權機關沒收,與本案中馬佔英是否承擔此項費用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協議書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並不影響協議中對相關費用比例的約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對於馬佔英應當繳納的管理費可參照協議書的約定認定。

「最高院案例」工程施工中參與管理、實施管理行為,管理費可支持

再次,協議書第三條3.1.1約定“乙方(馬佔英)按承擔工程項目結算總額的3.8%向甲方(重慶隆天寧夏分公司)繳納管理費”,該條3.1.2約定“乙方(馬佔英)需承擔工程項目總額1%的招投標相關費用”。協議書中將管理費和招投標相關費用進行了分別約定。而原判決扣除工程總價款的3.8%即1639167.8元,不僅包含了管理費而且包含了招投標相關費用,此認定結果並無不當。

「最高院案例」工程施工中參與管理、實施管理行為,管理費可支持

法律評析

在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的情況下,對於在該合同中約定的管理費項目應作何認定,是將其作為合同無效的違法所得予以收繳還是根據實際情況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不同的做法。本則案例根據重慶隆天公司在案涉工程施工中參與了管理,實施了管理行為,在為協議確認無效後,馬佔英對於重慶隆天公司的實際管理行為應當支付對價,對此管理費予以確認。

馬佔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2019)最高法民申27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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