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將生態修復補償納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3月份比較適宜秋茄種植,樹苗成活率高,就安排在明年3月完成海洋生態修復補償。”近日,瑞安市檢察院第二檢察部檢察官李秀琴與瑞安市農業農村局初步敲定了近期辦理的非法捕撈水產品案6名不起訴人在飛雲江灘塗種植紅樹林的時間。將生態修復補償納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瑞安市檢察院對建立多元化生態補償機制、實現社會關係修復和生態環境恢復雙贏的有益探索。

此前,瑞安市檢察院先後受理3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戴某某、塗某某、王某某等6人在禁漁期內使用非法網具捕撈水產品5-200餘斤不等,破壞水域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這類犯罪情節比較輕微的非法捕撈案,我們把生態修復作為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的表現,督促他們在‘認罪’的同時,主動‘認罰’。”李秀琴說道。經瑞安市檢察院建議,6人與第三方簽訂海洋生態補償合同,每人自願、主動繳納生態修復補償金5000元,在規定時間裡在飛雲江灘塗種植秋茄3.5畝並管護2年。8月,在6人完成生態修復補償和維護紅樹林等公益服務項目,經瑞安市農業農村局對各項公益服務完成情況和效果進行評估、確認合格後,瑞安市檢察院召開不起訴聽證會,對該6人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據悉,今年6月底,瑞安市檢察院與市農業農村局召開聯席會議,出臺《關於在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中試行生態公益服務的會議紀要》,明確開展生態修復的條件、修復補償的損失依據和方式,借力行政執法部門的專業技能,規範化、科學化“司法+生態修復補償”的辦案模式。由瑞安市農業農村局確定生態公益服務區域,並進行全程指導、管理和考核評估,非法捕撈行為人須完成15小時的公益服務活動,包括漁港環境的維護、紅樹林種植維護、違規網具清理、灘塗清理等,以犯罪嫌疑人親歷生態修復作為考察不起訴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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