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法律如何定罪?

雪山海豚


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在刑法中沒有明確規定。

如果是為了證明捏造的事實而作偽證,可能構成虛假訴訟罪。如果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法官陷入錯誤的認識而處分他人財產,也構成詐騙罪,數罪併罰。

如果主要事實並未捏造,而是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作偽證,使法官陷入錯誤認識,構成詐騙罪。

這幾年主要為了逃避財產被強執,出現了很多虛假訴訟。


Damonshui


這個屬於虛假訴訟罪。

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便對這個問題作出明確答覆。

根據答覆意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規定,虛假訴訟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刑法》畢竟只能籠統的規定,所以對於"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則在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院中《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著更加明確規定。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所以,問題所述情形,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偽造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並通過法院的裁判文書和執行行為獲得侵佔他人財物行為,屬於虛假訴訟罪行為。


葉律師


‘’法律上必須定侵財罪中的詐騙罪!‘’

依我之見:如果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進而由法院通過民事裁判達到佔有他人財物‘’之目的的行為,且量刑在虛假訴訟罪的法定最高刑以上的,依法應認定為‘’侵犯財產罪‘’中的詐騙罪。

為什麼偽造證據通過訴訟方法非法侵財產不能定虛假訴訟罪,而必須認定為侵犯財產罪呢?

一,全國人大二○一五年通過的現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虛假訴訟罪‘’的規定,並將其編入《刑法》典第三百零七條,其中第三款規定:…有第一款行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或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罪名的,依照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該條款的法律規定就是處理本案例所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偽造證據通過法院裁定達到佔有他人財物‘’一案的唯一的法律依據。

二,那麼,如何理解該條法律規定的含義和適用呢?

A,從犯罪行為的主觀動機目的上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即犯罪嫌疑人偽造證據提訴訟是手段,目的不是為了妨害法院的訴訟秩序,目的一一隻有一個,就是為‘’侵犯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從而達到非法佔有之根本目的;

B,從侵害客體上講,‘’虛假訴訟罪‘’犯罪行為既侵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秩序和公信力,又通過司法權違法侵犯公民其他合法權益;而‘’侵犯財產罪‘’則是通過司法權違法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

C,從客觀表現上講,主要是偽造債務丶債務的書面手續,比如借條丶欠款丶收條丶結算單簽名…等等各類財務財物類債務債務手續;同時,也有與第三人‘’事先共謀‘’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並在庭審中達成虛假調解而結案,通過法院生效判決或民事調解裁定,同時,向法院執行部門申請強制執行;

d,從犯罪形態上講,‘’虛假訴訟罪‘’在犯罪形態上是‘’行為犯‘’,即只要從向法院的訴前保全丶起訴,到申請執行的任何階段只要犯罪嫌疑人有偽造行為,立即構成‘’虛假訴訟罪‘’;而‘’侵犯財產罪‘’則必須具有‘’數額較大‘’的構罪標準,並且須法庭最終判決並執行來確定犯罪‘’既遂、未遂‘’來區別。

e,從罪名的確定來看,‘’虛假訴訟罪‘’定罪只有一個罪名,而‘’侵犯財產罪‘’是個類罪名,具體案件不同丶罪名也不同,比如,可定詐騙罪丶侵佔罪丶貪汙罪…等等多項選擇性罪名;

f,從量刑上講,‘’虛假訴訟罪‘’只有兩個量刑檔次,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管制,或罰金,情節嚴重的才可能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侵犯財產罪‘’的‘’詐騙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而‘’貪汙罪‘’,最高可以處死刑立即執行。

三,通過上述簡要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例犯罪嫌疑人既然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偽造證據通過法院裁判以達到非法佔有被害人財或逃避現實應當兌現的合法債務‘’,如果該案在量刑上依法應當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上、無期徒刑等刑罰的,依法就必須選擇較重的罪名,即以‘’侵犯財產罪‘’類罪中的‘’詐騙罪‘’來定罪處罰,而不能以量刑較輕的‘’虛假訴訟罪‘’來定罪處罰,才叫做‘’正確適用法律‘’的依法辦案。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唐先明75443043


我是法律解憂君,我來回答您的問題。

解憂君在法院工作,一直也在參與辦案。對於您的問題,我可以很負責任的告訴你:如果確如你所說,此人已經構成了虛假訴訟罪,必將受到刑法的制裁。但是此罪名認定起來很困難,主要是得有確鑿的證據,否則不會適用。接下來我會根據辦案經驗及司法案例,以通俗易懂的語言為您一一解答。


如題,你所說的偽造證據虛構事實方式騙取法院的生效判決的,查證屬實,就觸犯了我國刑法中的虛假訴訟罪。什麼是虛假訴訟罪呢,就是我們常說的打假官司,通過作假手段,欺騙法官,使法官在現有證據下,能認定案件事實,從而做出生效判決,得到某種目的行為。比如說張三與王五感情不合要辦理離婚,張三為了得到更多的財產,於是夥同李四偽造了一個借條,內容是張三某某年向李四借款一萬元,以此作為張三跟王五的夫妻共同債務。因為這個借條比較隱蔽,從表面上看,這就是真實的借條,王五由於不能證明不是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於是被法院判決承擔責任。最後東窗事發,張三與李四的假條子的行為被人告發,公安機關將二人刑事拘留了。這就是一個經典的虛假訴訟的案例。實踐中虛假訴訟常常表現為二人有親屬朋友關係或者關係親近,訴訟請求和證據明顯不合乎情理且被告自願承認,由於想造假嘛,所以這種案子一般都是原被告調解結案的,也就是說這個案子很快就解決了,也很快就申請執行了,也很快就得到財產了,或者達到某種目的了。如果發現有人是虛假訴訟,及時向承辦法官反映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


但是現實中此罪認定起來很困難,並不是說有人虛構了事實或者證據就虛假訴訟罪了,不是那樣的,有時候這個捏造事實,就很難認定,因為假如一個事情真實存在,只是被告說的時候,有點誇大了,這個很能理解,假如不是對事實核心部分捏造一般都沒問題。而且必須是造成嚴重後果,這個嚴重後果怎麼認定,也感覺我沒什麼固定的標準。所以說我認為認定起來不是一件容易事。

綜上,假如真如你所說有人虛假訴訟,而且你有確鑿的證據,完全可以按這個罪名處理相關人員,但是一定要有關鍵證據,否則不是很容易。

我是解憂君,一個堅持原創的人,歡迎大家留言評論互動,有問題的可以直接提問,解憂君會及時回覆,點點關注點點贊,謝謝大家,大家生活愉快。


法律解憂君


虛假訴訟如同碰瓷(碰法律的瓷) 一旦成功就是一本萬利 即便失敗事後被追究的也是少之又少 但是沒有公安機關介入當事人僅憑個人力量很難查清事實或者提取到有利證據 所以虛假訴訟愈演愈烈 強烈呼籲將虛假訴訟列入掃黑除惡嚴懲


卡拉666


題主的問題中問題太多:

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犯罪動機不鮮見,在此無需討論。

二,偽造證據的時間節點:是虛構事實偽造證據、以原告名義並以提起訴訟為犯罪方法去實現犯罪目的呢?還是作為被告在訴訟中虛構事實偽造證據以應訴來實現犯罪目的呢?這二者對於是否構成犯罪而言幾乎具有罪與非罪的本質區別。

三,法官對於當事人虛構的事實、偽造的證據是被騙而予以採信定案呢?還是明知虛構偽造而故意予以採信定案呢?這樣的情節涉及的是當事人妨礙訴訟(或詐騙)犯罪呢?或者是法官瀆職犯罪?還是當事人與法官共同犯罪呢?

題主看似一個平常簡單的問題幾乎可以寫一本小書了。如果讓“今日頭條”上的大腕們去發揮著寫,出三本大書也是有可能的。

因此,題主應當先普及一些法律常識,將故事情節儘可能地描述得準確、清楚、明白一些,才有可能得到一些有益的幫助,要不然雙方都得死:提問者急死,回答者累死!


不糊塗時塗糊不


這個問題,最容易搞混淆的就是將其認定為詐騙罪,其實這是典型的虛假訴訟罪。雖然兩個罪名之間都有非法佔有為目的,同時存在欺騙的情節,但具體情節還是有不同之處的。

01

虛假訴訟罪欺騙的對象不同,是法院

詐騙罪通常情況只有一個受害人,欺騙的對象往往是受害人。而在虛假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欺騙的是法院,不是欺騙受害人。

在民事訴訟的審理過程中,受害人雖然據理力爭,但最終還是被法院判決敗訴,這時被害人主觀上是知道對方有欺騙性質的,但苦於沒有證據來證明對方的欺騙行為。

而作為第三方的法院,按照證據進行審理案件,因特殊原因並未鑑別出證據的虛假性,所以導致了錯誤的判決結果的產生。

02

虛假訴訟罪的目的是騙取生效判決

虛假訴訟一開始雖然本質上是想騙取當事人的錢,但通過訴訟的目的是騙取到法院的生效判決,這樣他可以依據生效的判決去請求強制執行,從而實現獲得金錢或其他利益的目的。

所以,他主要做的事是騙取判決,為了騙取判決而捏造事實,或偽造證據,最終通過公權力的救濟手段,使法院陷入了錯誤的認知,而作出不符合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判決,從而損害受害人的利益。

結語

隨意民間借貸的集中爆發,套路貸的連環佈局,套路貸中的許多情形如果走入訴訟程序,最終實現了訴訟利益,就可能構成虛假訴訟罪。這時套路貸的人員就涉嫌詐騙罪和虛假訴訟罪等並存的情形,但是詐騙罪並不能吸引虛假訴訟罪,兩個罪名獨立,應當數罪併罰。


悟法析律


這是典型的虛假訴訟行為,當然根據情況有可能會成立虛假訴訟罪與詐騙罪(間接正犯)的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先說說虛假訴訟罪:


根據《刑法》第307條之一的規定,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內容:行為的主體為自然人或者單位;實行行為是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行為的結果是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對於虛假訴訟罪,是結果犯,如果只是提起訴訟,提供虛假的證據材料,但是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沒有認可,不予支持的,不構成本罪。

在這裡可能會有疑問,為什麼只有結果實現了才會認定犯罪,沒有實現不能認定為犯罪未遂,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打官司勝訴與否都是看證據看程序的,原告輸官司也很正常,不可能把每一個輸了官司的原告抓起來審一下有沒有虛假訴訟的行為,一方面司法資源不允許,另一方面這也是法治社會不可能出現的情況,那樣的話有了糾紛就真的沒多少人敢於去法院訴訟維權了。

說了點兒題外話,接著再說說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266條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對於詐騙罪來講,就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讓受害人基於錯誤認識,交付財物的行為。

題中所涉及的情況可以解釋為,行為人用虛假的證據,利用法院裁判的強制力,實現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屬於典型的間接正犯。

這裡簡單的說一下什麼是間接正犯,舉個簡單的栗子。行為人組織一群未成年人去進行盜竊的行為,未成年人只是作為犯罪的工具,自己沒有犯罪意識,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屬於間接正犯。



同樣,在本題中,法院作為居中裁判者,本身是沒有犯罪意思的,只是被行為人利用、矇騙後做出的裁判,也是可以解釋為構成詐騙罪的間接正犯。

而根據《刑法》第307條第三款之規定,有前述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所以本案應當是構成虛假訴訟罪與詐騙罪的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論處。


張鼎律師


虛假訴訟

整理出所有被問題困擾的人們一致關心的問題。

案例:胡先生和王女士是夫妻1982年結婚,生活二十多年了生育三個孩子,而且三個孩子都長大成人並都已成家立業。2006年7月胡先生與小三李某出軌同居生育一個私生女,胡先生的妻子王女士與2009年3月一個人離家出走,2009年十月份胡先生違反法律法規虛假訴訟 並提供不實虛假的證言證詞和虛假證明 申請法院宣佈妻子王女士為失蹤人員。2010年12月份胡先生又和小三生育一個私生子, 2013年7月份申請法院判決和失蹤的妻子王女士離婚,2016年11月胡先生和小三李某結婚,2018年又與小三李某婚後生育一個孩子。知不知道這個情況該怎麼查處和追究責任?


家尋親人一一河南


"沒有同黨接應、同黨掩護,哪個跳車的人能夠長翅膀飛走嗎"?一一《紅燈記》

沒有內鬼裡應外合、企圖以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絕不會得逞!

法官的基本職責是查清事實,依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依法作出裁判。

識別"偽造證據",對於國徽高懸的"人民法院"來說,並非難事。不依法認定就沒有危害後果。

以偽造證據達到了非法侵佔目的,證明是內鬼濫用司法權!

我見到一個案件:

被告以偽造的證據說事,被一審法庭所否定。

重審時,被告明確承認了原告主張的事實,否定了其偽造證據的合法性,這對被告非常不利。

終審時,法官為給被告謀取不當得利,不顧雙方當事人共認的事實,又撿起了被告棄之不用的"偽造證據“說事,稱該"偽造證據"的證明力大於"原始記帳憑證“的證明力。雙方當事人認帳的事實,法官不認帳!

並作出了不利於原告的判決。

有錢能使鬼推磨,偽造證據的人,想放棄都不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