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將出臺公路條例 作為我省公路領域“基本法”

浙江將出臺公路條例 作為我省公路領域“基本法”

記者從浙江省司法廳獲悉,11月15日下午,省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浙江省公路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後續將以法規案形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據瞭解,目前我省公路總里程12.1萬公里,其中高速公路4421公里、普通國省道近8000公里、農村公路近11萬公里;2018年公路客貨運輸量分別為7.2億人次、16.7億噸,佔全社會客貨運輸量的71%和62%。隨著經濟社會和公路事業的快速發展,我省公路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一是現行地方立法內容相對分散,我省先後出臺了《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浙江省收費公路管理辦法》《浙江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辦法》《浙江省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等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在保障公路安全、完好和暢通,促進公路事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缺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服務等方面的內容,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二是2011年國務院出臺了《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對公路使用和管理作了較為詳細全面的規定,《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浙江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辦法》中部分條款已經被上位法覆蓋,部分條款與上位法的規定存在不一致、不銜接,需要予以調整;三是隨著我省公路里程數、車流量不斷增加,公路建設、養護、管理等方面需要立足我省實際,完善和改進現有制度,並將近年來公路工作方面一些富有成效的做法以立法形式予以固化。

綜合考慮以上各項因素,我省決定對公路地方性法規、規章進行整合完善,制定《浙江省公路條例》作為我省公路領域的“基本法”,廢止《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浙江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辦法》,保留《浙江省收費公路管理辦法》《浙江省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兩部省政府規章作為必要補充。

草案對公路工作職責、公路安全、公路建設、公路養護、公路的使用與管理、公路的通行和服務作了規定。如根據我省機構改革、事業單位改革有關要求,將公路管理機構職責調整為負責公路管理的行政輔助和服務保障工作;規定各地應當制定公路發展規劃,有序開展公路建設、養護和改造提升工作,並明確了公路發展規劃的制定權限、編制、批准主體以及編制的具體原則和要求等;為了減少公路交通事故,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路安全事件技術調查機制,對重大交通事故等公路安全事件和事故多發路點段開展技術調查並提出報告,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據報告提出處置措施並組織落實;為了兼顧城鎮發展和道路安全,規定城鎮規劃區內的公路可以參照城市道路的功能和標準,合理確定路基標高、路幅佈置等事項;規定相關主體可以在公路坍塌、隆起、損毀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簡化有關規定程序,直接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養護作業單位實施應急養護等;明確了高速公路連接線的管理職責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與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協商確定,以適應各地連接線管理的不同情況;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調整了《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中關於涉路施工許可權限的規定;規範了橋下空間的使用,明確橋下空間的利用方式和有關禁止行為;規定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免費拖離高速公路主線上的事故和故障車輛。

草案專門單列一章規範了超限運輸的管理,對超限運輸聯合治理工作機制、超限運輸許可材料、超限運輸源頭治理等作了規定。草案重點對超限運輸執法程序和有關要求作了明確,規定貨物運輸主通道、重要橋樑和高速公路入口處等重要路段和節點應當設置車輛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確認違法超限運輸行為,通過信息化方式實現全省車輛超限檢測數據統一管理,並依法通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對違法超限行為實施信用懲戒。

此外,草案還特別明確了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一是將村道納入了草案適用範圍,與縣道、鄉道統稱為農村公路;二是明確了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鄉道、村道建設、養護和管理有關工作;三是為了減少我省建設用地緊張對農村公路建設造成的影響,根據現行做法,明確了村道用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公平分擔、合理補償的原則自行落實,不再辦理相關征收(用)手續。

對於相關法律責任,草案重點在上位法規定基礎上對未按要求進行竣工驗收、未履行公路養護職責的法律責任作了進一步明確:為了兼顧督促收費公路項目及時進行竣工驗收和保障社會出行需要,對於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未按要求進行竣工驗收的責任,由《浙江省收費公路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應當責令停止試運營和收費”調整為“可以責令停止試運營、應當責令停止收費”;對於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未按要求履行養護職責的,規定可以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暫停拆分或者暫扣其通行費收入,或者按照國家規定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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