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朋友都知道今年国家对于违建的处理都是很严格的,但是对于
违建是不是只能拆除呢?其实有三种处理违章建筑的方式。但具体还是要根据违建的情况是否严重来判定处理方式。那么接下来小编就为整理关于违建有哪些处理方式的内容。违建有哪些类型?
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2、不按申请审批通过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3、未经通报批准,而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进行非法的建房。
5、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6、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7、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8、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罚款: 对于当事人所建的违建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来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适用罚款的处罚方法。
处以罚款的前提条件:《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罚款的前提条件是“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具体到每一处违法建筑或每一个个案,对每一个违法当事人的处罚都是有所不同的。
(1)有“规划”
(2)“规划”要合法
(3)正确把握“能否消除影响”这个关键
罚款的数额:《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单独适用罚款的数额标准为:工程造价的5%到10%,一个是处罚款的数额标准为:工程造价的10%以下。
限期拆除:违建当事人所建的违建,若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就限期拆除。要正确适用限期拆除的处罚方式。
限期拆除的前提条件:《城乡规划法》规定的限期拆除的前提条件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掌握三个原则:
(1)要有规划。
(2)规划要合法。
(3)正确把握“能否消除影响”这个关键,能消除影响的可以处以罚款,不能消除影响的要限期拆除。
限期拆除的执行:
(1)根据现行的法律,限期拆除的执行一般是自行拆除和强制拆除,而强制拆除又可分为司法强制和行政强制两种。
(2)自行拆除,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处罚决定确定的方式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3)强制拆除,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若是拒绝旅行拆除义务,可以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行政机关提出执行申请后再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组织强行拆除的,称为司法强制;由行政机关决定并组织强行拆除的,称为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拆除: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采取行政强制拆除措施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和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
法定条件包括: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违法建筑。
法定程序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这项规定比较原则。
(1)请示
由行政机关将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处罚决定内容以及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事实以书面形式上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报送行政处罚案件卷。
(2)批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查后认为有强制拆除必要的,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批复,同意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3)执行
职能部门依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批复组织强制拆除。在强制拆除前,应当张贴强制执行公告,要公布行政处罚的内容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执行的决定。
4、强调:
(1)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后不予补偿;
(2)政府经审查同意后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复。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职能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在法律上,能够代表政府行为的载体应该是政府文件。
因此,在职能部门的请示文件上由政府领导签署意见的做法似有不妥。
(三)没收
1、“没收”这一处罚方法的适用,其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与强制拆除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具备了强制拆除的必备条件后,在违法建筑不能拆除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没收这一行政处罚措施。
2、没收和罚款“可以”并处。这里的“可以”,法律上称之为选择性规定,也称之为弹性规定,意思是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具体根据行政处罚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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