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養犬管理費標準已定:首年350元

威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威海市財政局

關於明確威海市養犬管理服務費

有關事項的通知

威發改發〔2019〕342號

威海市公安局,各區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國家級開發區經發局、財政局,南海新區產業科技局、財政局:

為加強養犬管理,規範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據《威海市養犬管理辦法》(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號)和《山東省財政廳、物價局關於同意威海市收取養犬管理服務費的批覆》(魯財綜〔2012〕146號)有關規定,現將我市養犬管理服務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收費範圍和對象。在威海市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的,應當每年繳納養犬管理服務費。重點管理區及費用減免範圍按《威海市養犬管理辦法》(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收費標準。第一年為每隻犬350元,以後每年每隻犬150元,上述標準不含犬隻免疫費。

(三)收費性質和管理方式。養犬管理服務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全額上繳國庫,納入公共財政預算管理。

(四)徵繳程序。養犬管理服務費由公安部門統一徵收,並出具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系統上繳國庫。

(五)收費使用和監管。養犬管理服務費主要用於信息登記、電子標識植入、犬牌、管理服務等相關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養犬管理服務費的用途,不得截留、挪用養犬管理服務費。公安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徵收養犬管理服務費,並做好收費公示,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調整收費標準。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6日。《威海市物價局 威海市財政局關於威海市區養犬管理服務費標準的通知》(威價發〔2013〕1號)同時廢止。

威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威海市財政局

2019年11月7日

延伸閱讀——《威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威海市財政局

關於明確威海市養犬管理服務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2019年9月,市政府印發了《威海市養犬管理辦法》(市政府令66號),將全市行政區域劃分為兩類,各街道辦事處和環翠區張村鎮轄區為重點管理區,其他區域為一般管理區。同時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的,每年應當依法繳納養犬管理服務費,收費標準由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同時明確了養犬管理服務費減免範圍。我市現行的養犬管理服務費是2013年制定的,根據《威海市養犬管理辦法》(市政府令66號)有關規定,需對威海養犬管理服務費相關事項進行重新明確。

二、主要內容

此次明確養犬管理服務費,總體原則是按照《威海市養犬管理辦法》規定調整收費範圍,相應下調因扣除狂犬病免疫費後的養犬管理服務費標準。

(一)收費範圍和對象。在威海市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的,應當每年繳納養犬管理服務費。重點管理區及費用減免範圍按《威海市養犬管理辦法》(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收費標準。鑑於有資質的經營單位均可注射狂犬病疫苗,且疫苗的品種、規格、價格不一,本著公平、合理、便民的原則,將狂犬病免疫費從養犬管理服務費中扣除並相應下調收費標準,第一年為每隻犬350元,以後每年每隻犬150元。

(三)收費性質和管理方式。養犬管理服務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全額上繳國庫,納入公共財政預算管理。

(四)徵繳程序。養犬管理服務費由公安部門統一徵收,並出具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系統上繳國庫。

(五)收費使用和監管。養犬管理服務費主要用於信息登記、電子標識植入、犬牌、管理服務等相關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養犬管理服務費的用途,不得截留、挪用養犬管理服務費。公安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徵收養犬管理服務費,並做好收費公示,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調整收費標準。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威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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