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 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 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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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张先生与魏女士于1995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生育张甲。2011年,张先生与魏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张甲由魏女士自费抚养。离婚后,魏女士立即和双方原来都认识的一名男子关系异常亲密,外界的风言风语同时也不断传入张先生耳中,把张先生折磨得精神恍惚。张先生实在忍无可忍,在探望张甲时将张甲带回家中,然后到亲子鉴定机构进行血缘关系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张先生并非张甲的亲生父亲。魏女士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瞒着张先生和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且和他人生育子女,让张先生履行不该履行的父亲责任。故诉请要求魏女士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并赔偿张先生对张甲的抚养费用4万0元。

争议焦点:男子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男子可行使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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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过错方向非过错方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审理查明,张先生所称均为真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答复意见表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付给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应否返还,因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张先生在此期间支付的抚养费用对魏女士来说属不当得利,张先生有权要求返还。魏女士违背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隐瞒女儿的真实身份,导致张先生长期抚养了非亲生女,精神上受到一定伤害,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部分支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魏女士对张先生进行赔偿。

温馨提醒:

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 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本案中魏女士认可张某甲非张先生亲生女儿,与张先生不存在生物学意义上的父女关系,张先生对张某甲不存在法定抚养义务。魏女士违背夫妻忠实原则,应依法对张先生的物质付出及精神进行赔偿和抚慰。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一般是男方)认为另一方生育的孩子为双方的亲生子女并尽抚养义务,但离婚后才发现,孩子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作为不知情而抚养非亲子的无过错方,可以起诉确认非亲子关系,并请求返还所支付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来救济。

延伸解读:

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 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1.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发现子女非亲生,可向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

问:王某与董某结婚并生育一子,双方离婚后,王某进行亲子鉴定,发现自己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遂起诉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25万元。对此类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是否应当支持,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女方确有过错,且对男方构成精神伤害,故应当支持;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女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抚养非亲生子女能否视为一种精神伤害有待商榷,故不宜支持。请问哪种意见比较妥当?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男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的抚养义务,男方得知事实真相后,当然有权利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抚养费。从男方的角度来看,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对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故其同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赔偿精神损失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两码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并不一定构成“与他人婚外同居” 的赔偿要件,即通奸生育子女与“ 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能等同。而判决女方赔偿精神损失的依据应是《民法通则》(已被《民法总则》进行修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4集(总第44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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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欺诈性抚养关系的处理规则

(1)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其配偶未离婚的

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其配偶未离婚的,由于夫妻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因而有两种情况:一是非婚生子女已被生父认领,或者已知其生父的,被欺诈人有权向生父请求返还已支付的抚育费。此时生母与该被欺诈人仍为共同财产主体,不能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生母与其配偶对婚后财产约定为分别财产制的,则以共同侵权论,可以生父生母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之。二是如果非婚生子女未被生父认领,又不知谁为其生父的,在夫妻共同财产的体制下,夫不得向妻即该子女的生母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亦因妻无法承担民事责任所致。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为分别财产制的,则可以妻为被告,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2)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已与被欺诈人离婚的

这种情况,无论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分别财产制,均因离婚而使夫妻财产分解成个人所有的财产,被欺诈人可依共同侵权行为,诉请该子女的生父生母连带承担民事责任。

(3)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处理此种案件,应特别注意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应因争执抚养关系而使非婚生子女受到权利上的损害。如果被欺诈人予以谅解并同意继续抚养该子女的,对该子女与被欺诈人的关系,应视为有抚养关系的继父与继子女的关系,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受欺诈人追究生母的责任,而生母离婚、生父不认领,生母无经济能力,一旦承担民事责任将损害被抚养人利益的,可以减、免民事责任。

(4)确定案由

此类案件定为抚育费纠纷还是定为侵权案由,不无问题。就案件的实质而言,争议标的并非抚育费,而是被欺诈人因欺诈行为而损失的财产,以侵权定案由,不无道理。然而,此类案件毕竟发生在婚姻家庭领域,争议的财产的性质,又确系非婚生子女的抚育费,因而,仍以定抚育费或抚育费纠纷为宜,至于处理中,可以按照侵权法的规则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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