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旅客在宾馆滑倒受伤,宾馆是否担责?

【说法】旅客在宾馆滑倒受伤,宾馆是否担责?

在宾馆设施上玩耍,不慎踩空跌倒

胸部多处肋骨骨折

要求赔偿损失,权益却迟迟得不到保障

这是怎么回事?

【说法】旅客在宾馆滑倒受伤,宾馆是否担责?

赔偿金额协定难

旅游季期间,游客蒋女士在洞头区某宾馆内的设施上游玩,不慎踩空设施间隙跌倒,导致多处肋骨骨折,蒋女士联系涉事宾馆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双方对于赔偿金额,迟迟协商不下。

【说法】旅客在宾馆滑倒受伤,宾馆是否担责?

原来,蒋女士在摔伤当晚前往医院急诊,医院拍片判定为左侧第6、7、8肋骨3条骨折。20多天后,蒋女士重新前往当地医院拍片,确定为左侧第3、4、5、6、7、8、9肋骨7条8处骨折。

【说法】旅客在宾馆滑倒受伤,宾馆是否担责?

涉事宾馆表示自己已经投保,可以按保险公司保额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蒋女士二次拍片结果相差太大,无法判定为同一次受伤。因此各方对伤势认定、责任分担和赔偿金额争议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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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解争议

洞头区消保委认为,要解决上述消费争议,首先必须确定消费者伤势是否属于同时间损伤

经过争议各方同意

温州市洞头区消保委委托

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近日,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果,确认蒋女士左侧第3、4、5、6、7、8、9肋骨7条8处骨折属于同一次损伤。

因为有 “司法鉴定”权威结果 作依据

意见很快趋于统一

处理结果

宾馆作为管理者,存在安全防护和警示措施等安全保障不到位情况,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应对上述摔伤承担主要责任;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游玩时未加注意,对受伤承担次要责任。

经温州市洞头区消保委调节,最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及双方协商同意,宾馆赔付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67000元(包括保险公司赔付)。

法治君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
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浙江省实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九条规定: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客运场站、影剧院、游泳池、洗浴室、健身房、游乐园、风景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保证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网络环境等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设施,经营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设置安全使用说明、警示标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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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宾馆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的住宿环境。消费者在宾馆游乐设施上游玩,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做到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没有尽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责任规定,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消费者为了医疗,会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经营者有义务对其进行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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