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繼承老家房子,戶口非得遷回農村?不但麻煩辦不了,其實沒必要

為繼承老家房子,戶口非得遷回農村?不但麻煩辦不了,其實沒必要

【1】大女兒已嫁人,小兒子戶口已經遷出,父親留下的房子是不是就“充公”了?

老郭是村裡出了名的“勤快人”。中年喪偶,留下了一雙兒女,就老郭一人,靠著一畝田地,把倆孩子拉扯大了。大女兒二十出頭就嫁給外村的小夥子了,這些年雖不和父親一起住,每週倒是都會回家看看,幫父親拾掇拾掇家事。小兒子也很有出息,是村上這些年唯一考上省城大學的孩子,大學畢業後就在城市成家立業了,前些年還給家裡添了個第三代。老郭每當說起這些事情,滿是褶子的臉上全是欣慰,連連感慨這些年沒有白辛苦。

老郭這麼多年的辛苦勞作,給身體留下不少病根。早些年就得了嚴重的風溼病,老郭常調侃說自己比天氣預報還準:一到颳風下雨、突然降溫,膝蓋就疼得難以直立。孩子們總讓父親注意身體,去醫院看看怎麼治療,但他們不懂老郭一輩子“節省”慣了,即使身體不舒服都是自己扛著,總要等到扛不住了,才勉強答應去醫院看看。

可能就是因為這樣,等病找上門來了,就全是大病。去年八月老郭忽然感覺胃疼,剛開始也沒當回事,以為就是吃壞肚子小毛小病,就像往常一樣吃點止疼藥;誰知道一疼倆禮拜也不見恢復,結果被孩子們拖去醫院,一檢查居然已經是胃癌晚期。病情已經非常嚴重了,全家人都手忙腳亂,四處打聽治療方案,但仍追不上病情惡化的速度。沒過半年,老郭就走了。

直到今年四、五月,倆孩子才把父親的後事料理完了,這才想起來:“父親的那塊地怎麼處理?”其實怎麼分,老郭幾年前就已經和倆孩子交代過:老郭是個公正開明的家長,說不偏心兒子是不可能的,但是女兒這些年的照顧也是看在眼裡,所以就姐弟倆一人一半平分。倆孩子現在生活得也都不錯,對這個分配方式倒是沒什麼意見,但是這繼承手續到底應該怎麼辦呢?

他們找人一打聽,說宅基地必須要本村人才能繼承。這可愁壞了這倆孩子:大女兒出嫁時候戶口就遷出去了,再遷回來情理上說不過去;小兒子前些年為了方便自己孩子上學唸書,也早就把自己的農村戶口遷到城市裡去了......看來把戶口遷回來才是最首要的事情。

於是小兒子四處打聽,琢磨著託人把自己戶口先遷回農村,誰知道卻四處碰壁:當年戶口遷出去容易,再遷回來就難上加難。現在農村戶口可比城市戶口難辦多了!

前前後後跑了好幾個月,該找的人也都找了,該試的途徑都試了,卻仍然沒有結果。“那父親的地總不能不要了,直接‘充公’了吧?”倆孩子一籌莫展。

我那天正好聽說了這事,就問小兒子:“你們想繼承的到底是‘地’,還是‘房子’?”

小兒子聽的有點疑惑:“‘地’和‘房子’不是一回事嗎?”

為繼承老家房子,戶口非得遷回農村?不但麻煩辦不了,其實沒必要

【2】要繼承的究竟是“地”還是“房”?是“產權”還是“使用權”?

想要回答小兒子的問題,必須先明白能繼承的究竟是父親留下的“宅基地”還是“地上的房子”;繼承下來之後,是擁有了“產權”還是“使用權”?

首先,父親的房屋是可以繼承的。根據《繼承法》第三條規定,公民的房屋屬於其個人財產,擁有全部產權。一旦產權人死亡後,房屋可以作為他的遺產被繼承。繼承房屋是不需要任何戶口限制的,只要是產權人(也就是父親)的合法繼承人,就可以擁有。

但是,宅基地是用於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其產權歸屬村集體的,農戶手中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權。所以“地”的產權不能被繼承,即使能繼承的也只有“地”的使用權。而且宅基地是專屬於村集體成員的福利,所以對於使用權的繼承人也有一定的限制

這就帶來一個問題,本來“地”和“房”是兩個東西,也歸屬於不同的法律管轄,但是實際操作時,不可能把兩者生硬地拆開管理。只能秉承著“地隨房走”的原則,一旦把房屋繼承下來了,也就間接擁有了土地的使用權,只是不同的人對土地的使用權限不同而已。

為繼承老家房子,戶口非得遷回農村?不但麻煩辦不了,其實沒必要

【3】郭家姐弟到底誰有資格繼承“房屋”和“地”呢?

所以說,不管是已經嫁出去、且擁有一套宅基地的大女兒,還是戶口已經遷到城市的小兒子都是有權利繼承宅基地的。但是不同情況的繼承人,對於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使用權是不一樣的。

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高院發佈了《關於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中第8條:父母死亡時,已分家另過的子女主張對相應宅基地上房屋進行繼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應釋明當事人可對相應宅基地上房屋折算價值主張繼承。分家另過子女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且未取得宅基地的,主張相應宅基地上房屋權利的,應予支持。

從中可以看出,

第一, 如果繼承人是本村集體組織成員

  • 若繼承人一直於父母同住,還未分家;或繼承人已分家,但村集體還未新分宅基地。這種情況下,父母的宅基地上房屋是可以繼承的,且完全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是說,
    只要經過審批,在原有土地上重新建設房屋都是允許的,且土地不會被收回。
  • 若繼承人已經分家,且已經分得屬於自己的宅基地,在“一戶一宅”的政策限定情況下,繼承人就不再能享受宅基地的土地優惠政策了。但對於地上的房屋仍然可以繼承,只能對其進行維修加固,不能翻建、改建或擴建。等到房子倒塌或處於不可居住的狀態,土地也就不能繼續使用了,村集體就會收回。

第二, 如果繼承人已經不是本村集體組織成員,就像郭家倆孩子一樣,

  • 就不能繼續享受宅基地的土地政策優惠了,和上面第二種情況一樣,房子仍然可以繼承,但只能對其進行“小修小補”,不能重新翻蓋。

總結一下,房屋無論誰都可以繼承。但因為宅基地是隻有村集體成員才能享受的土地優惠政策,且本著“一戶一宅”的原則,每戶只能有分得一塊宅基地。所以,

只有當繼承人是本村戶口,且所在家庭沒有分宅基地時,才可以得到宅基地的完全使用權,可以重建房屋,並且,在沒有其他政策的情況下,土地使用權一直歸個人所有。否則其他情況下,都只能對房子“小修小補”,等房子不能住了,最終土地還是會被收回的。

為繼承老家房子,戶口非得遷回農村?不但麻煩辦不了,其實沒必要

【4】結語

郭家姐弟這下明白總算明白,他們的確可以繼承父親的房子,但也無法再享受宅基地的土地優惠政策。後來經人打聽,也算找到了一條曲線救國的方法,他們先將房子繼承到弟弟名下,然後再以政府出臺的指導價,把房子賣給同村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村民,賣房所得姐弟倆再平分,這才把父親房子的問題解決了。


99%以上的家庭都會面臨繼承問題!請關注“一紙家書”頭條號,持續為您講述身邊的遺囑、繼承故事,為您系統講解遺囑、繼承專業知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