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看到保險拒賠新聞,大家調侃的“保險不保險”,到底有沒有理賠成功案例?

標板溜直的直男


舉幾個例子說明這個問題。

案例1:防癌險不保險。

2018年4月,郭某投保了一份《女性高發惡性腫瘤疾病保險電子保單》,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為本人,保險期為一年,法定保險金額50萬元、保險費275元。

當年12月,郭某被確診患有甲狀腺乳頭狀癌,並治療。她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次年3月,保險公司通知郭某,經查,郭某投保前,存在甲狀腺結節但未如實告知,因此解除保險合同關係,拒賠。

事情鬧到法院,法院審理認為,保險人應該對投保人進行引導,應列出詢問項目,引導投保人對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重要事項進行告知;告知的事項應是投保人所明知或應知的。投保人只需要盡到善意無過錯,即使告知的情況與客觀重要事實不符,也應認為投保人完全履行了告知義務。故判決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的通知無效,需要向郭某支付保險金50萬元及利息。

案例2:警察買保險,得癌被拒賠

鄭州警察水樹華2017年5月被確診為肝癌,手術治療後他得知,單位在某保險為他購買了職工人身保險。理賠的時候,保險公司竟告知他因以前有乙肝住過院,肝癌不是首次患病而拒賠。交涉中,保險公司主管周某稱,要想得到理賠得到法院告我們。後來,經媒體報道後事情發酵,某保險公司領導到單位看望水樹華,雙方就理賠一事達成協議。

案例3:自己壓死自己,保險拒賠

哈爾濱齊齊哈爾一名駕駛員翻車後被自己的車壓住,不幸身亡。車主購買了交強險。在理賠過程中被拒賠,拒賠理由是張某屬於 “車上人員” 和 “被保險人”,不屬於交強險對第三者的理賠範圍。後雙方鬧上法庭。法院認為,張某的身份在事發時,從空間和時間上已經發生變化,不能單純認為張某是“車上人員”。因此判令某保險公司理賠11萬元。


淮北日月升


您好!首先告訴您一個數據,2017和2018年,全國保險業理賠金額均超過了1萬億,中國老百姓個人買保險已經超過了20%的比例,換句話說,已經有3億人買了個人保險,您覺得如果保險不賠是常態,那保險業早就瓦解了。

那為何經常看到新聞說保險拒賠呢?因為新聞習慣性的報道“醜聞”,容易吸引大量讀者,而超過一半的“拒賠醜聞”都是媒體不專業的負面報道,我可以很負責任的告訴大眾,現在的媒體對於保險案件的報道大部分都是不專業的誤導性報道,從而老百姓看到標題“拒賠”都以為是保險公司的“套路”。

說到“拒賠”,絕大部分的都是合法合理的,試想一下,如果買保險沒有拒賠這一說,那中國還有輕鬆籌嗎?每個得了嚴重慢性病的人都去買保險,保險公司不得拒賠,那可不得了!

具體的保險的正解,和老百姓的誤解我在我的頭條號中有很多的解答,可以關注我,查看我以前的回覆,您可以更瞭解真實的保險。



波波老師講保險


車險,壽險,意外和小病卡單從業五年來辦理的理賠服務很多,每當把理賠款送到我的出險保戶朋友手中,我愈發感到我們保險工作的偉大和神聖!雖然我們的保險工作不能阻止風險的發生,但是可以防止您的生活被改變!許多客戶在理賠後,為了感謝請吃飯送禮物,我都會微笑著拒絕,告訴他們最應該感謝的是擁有風險保障意識的自己,把風險轉嫁給中國平安,做出明智的人生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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