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又胜诉,“全民K歌”商标案二审获赔303万

腾讯又胜诉,“全民K歌”商标案二审获赔303万

近期

引起了网友们的高度关注

毕竟

背靠腾讯的“全民K歌”

也有人敢“碰瓷”

让我们来看看谁头这么“铁”

腾讯又胜诉,“全民K歌”商标案二审获赔303万

案件回顾

原告:被告将“全民K歌”设为付费关键词,构成侵权

原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诉称,腾讯科技公司系“全民K歌”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并于2014年开发了一款名为“全民K歌”的社交软件,为用户提供在线K歌、在线互动交友等服务。

后腾讯科技公司将上述商标许可给腾讯计算机公司使用,并由腾讯计算机公司运营“全民K歌”软件。经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多年的推广、运营,“全民K歌”软件取得了在线K歌行业的领先地位,涉案商标也在相应领域内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

2017年10月,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发现在360网、搜狗网、必应网上,输入“全民K歌”等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搜索结果置顶位置显示为六间房公司的付费推广链接,点击上述链接后均跳转至六间房公司运营的在线社交网站“六间房网站”。

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认为,六间房公司将涉案关键词设置为付费关键词的行为,侵犯了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其设置涉案关键词进行宣传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给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连续30日在六间房等网站显著位置及《法制日报》等媒体首版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合理支出10万元。

腾讯又胜诉,“全民K歌”商标案二审获赔303万

被告:不构成混淆,行为具有正当性

被告六间房公司辩称,未在必应网设置任何付费关键词。其行为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1)“全民K歌”已经丧失显著性,随着生活变化成为通用词汇,无法使用户与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经营的软件产生固定联系,不再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2)六间房公司就涉案关键词的使用行为并非商标性使用,仅是对其运营的网站直播业务模式的描述性使用,并没有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上,不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3)六间房公司对涉案关键词的使用并不涉及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也不构成类似,故不会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

(4)六间房公司对涉案关键词的使用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用户有能力区分商品及服务的来源。

六间房公司的涉案行为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1)原被告的产品终端不同,辐射范围不同,用户群体不同,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2)关键词推广实质是使用搜索引擎的有偿技术服务,影响被推广网站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名,并不能改变被推广网站的标题内容,故搜索引擎的关键词与特定的商品、服务或特定的经营者并没有必然联系。其行为具有正当性。(3)六间房公司的涉案行为不含有任何有损“全民K歌”的不实内容,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不构成虚假宣传。(4)因六间房公司的同一涉案行为提起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两项诉讼请求,属于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合,构成重复诉讼。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消除影响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判决结果

因认为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将“全民K歌”设置为搜索的付费关键词,侵犯了其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经审理,海淀法院判决六间房公司发布声明消除影响,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3万元。

腾讯又胜诉,“全民K歌”商标案二审获赔303万

随着商标应用范围的扩大

而“六间房”商标侵权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今年1月,“六间房”因为使用了“我秀”等词汇作为关键词进行网络推广。“我秀”网站经营者广州群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六间房”网站经营者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20万。

腾讯又胜诉,“全民K歌”商标案二审获赔303万

不难看出

“全民K歌”、“我秀”早已被注册成商标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

就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腾讯又胜诉,“全民K歌”商标案二审获赔303万

那么问题来了

▼▼▼▼▼

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商标侵权在实践中的表现多种多样,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相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的行为;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示的;

四、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五、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对于每个企业而言,商标既代表了一个企业的形象,更是一个企业无形的财产。不论是被侵权方还是侵权方,一旦涉及到商标侵权都会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我们不仅要及时使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更要提前做好商标注册以及相关专利申请,避免在企业经营中侵犯到他人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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