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一男子赠人百万元,妻子却蒙在鼓里, 你怎么看?

那蛋黄的幽旋律


江某与林某是结婚多年。

江某偶然发现林某陆续向一女子小菲转账共计100多万元。

江某认为林某与小菲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于是,江某将林某和小菲一同告上了法院,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菲返还财产。

庭审时,林某拒不到庭,小菲否认其与林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承认收到林某120多万元汇款,但已返还林某40多万元。

就这一案件看,林某将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林某属无权处分,是无效的。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第(五)项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一条规定的含义是: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是为了夫妻的日常生活需要。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如果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不是为了夫妻的日常生活的需要,以夫妻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为原则。

第三人取得夫妻共同财产,以善意取得为前提。

林某向小菲支付上百万款项,非为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不是为了夫妻事务,而且小菲取得巨款没有支付相应对价,小菲的取得财产的行为,侵犯了江某的财产权益。


基于上述法律事实与理由,在法官的调解下,小菲同意返还其尚未返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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