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法院宣判一起村干部涉恶案件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18日讯11月15日,仙游法院对一起村干部涉恶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强迫交易罪、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吴某良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4千元;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6年4月份,吴某良、林某伙同同案人林某清、林某雄(已判决)、谢某忠、吴某相(均另案处理)等人合股各出资3万元,共计18万元,在仙游县大济镇东井村经营“东井砂场”,至2018年间,林某、同案人林某雄、谢某忠等共同利用林某清、吴某良等人东井村村干部、谢某忠东井村土管员的身份,采取威胁村民不能建房、阻止村民使用别家水泥等手段逼迫东井村建房的村民购买“东井砂场”水泥、砂和石子,从中非法获利,交易数额共计91448.5元以上。

2017年4月至5月间,同案人林某清(已判决)在担任仙游县大济镇东井村支部书记期间,提议并伙同吴某良(时任大济村党支部副书记)、谢某忠(另案处理)在未取得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同意、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决定由同案人郑某喜(已判决)承包采伐位于该村“水库顶”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林木。吴某良、林某清、谢某忠各参股20%贩卖砍伐的林木。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大济镇东井村“水库顶”山场被采伐林木蓄积量175.8495立方米、出材量142.0387立方米。

2017年5月29日,庄某庭经郑某喜同意,将其中一次购买砍伐林木的货款21925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转账到林某清账户。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良、林某均伙同同案人以威胁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在仙游县大济镇东井村区域内强迫东井村村民购买商品,情节严重,属恶势力,其行为侵犯正常的市场管理秩序,构成强迫交易罪。吴某良又伙同他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但鉴于在强迫交易的共同犯罪中,吴某良罪责相对同案犯谢某忠、林某较轻,林某罪责相对同案犯谢某忠较轻,且其中吴某良能当庭认罪,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且二被告人均能主动预缴罚金,分别具有法定、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故可对林某从轻处罚,对吴某良酌情从轻处罚。在滥伐林木的共同犯罪中,吴某良起次要作用,且同案人林某清尚未将违法所得分赃给吴某良,故可认定为从犯,可予减轻处罚;且鉴于吴某良能当庭认罪,并能预缴罚金,且本案滥伐林木的违法所得已追缴,故可酌情予从轻处罚。

为此,仙游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记者 陈琦 通讯员王臻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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