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評」消費支付豈能“非掃碼不可”

廣州市天河區的吳大伯,在買煎餅時被店家告知,只能用微信支付,而不能用現金。吳大伯介紹說,他平時就是用老人機打打電話,沒有用過移動支付,對這種要求感到十分為難,最終只能放棄購買。(據《人民日報》11月18日報道)

當下,由於十分便捷甚至可以“一機在手,走遍神州”,移動支付頗受人們喜愛,成為廣為流行的一種支付方式。在日常交易中,因為移動支付可以有效避免找零錢和收假幣等麻煩和苦惱,所以不論小商小販還是大型商場都推薦消費者使用移動支付消費,有的甚至強行規定“非掃碼不可”。

消費者和商家是平等的市場主體。在進行交易時,商家強行讓消費者以某種特定方式支付是一種赤裸裸的霸凌行為,明顯違背了市場經濟的規則,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但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因此,商家拒收現金也是一種違法行為。

移動支付雖好,但並非人人都會用、都喜歡用,更不能違法強制消費者使用。移動支付時代,商家和有關部門仍須尊重和保護人們“非移動支付”的權利。(申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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