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評」滴滴:你儘管死我賠的起!誰要你的臭錢,就想讓你坐牢!

滴滴這家公司,

沒想到會無理到這步田地。

滴滴稱:密切配合警方調查

而警方索要司機信息卻整整耗了92分鐘!

8月25日,滴滴出行官微發出通告,稱:在得知此事的第一時間,滴滴內部成立了安全專項組,密切配合警方展開案件,提供了乘客和車主的行駛軌跡,協助警方14小時內快速破案。

單看這則通報,滴滴公司似乎盡到了自己作為平臺企業的應急處理義務,真的是個正能量好青年啊!但是,童話裡都是騙人的!

「微評」滴滴:你儘管死我賠的起!誰要你的臭錢,就想讓你坐牢!

根據警方通報,此前,受害人趙小姐曾向閨蜜朱某求救,朱某將信息報告給滴滴客服,當時滴滴客服給出的說法是一小時內給出回覆。可是朱某等了一個小時,客服又說請耐心再等到一個小時。

試想,當關乎生命的求救信號發出後,這樣一個小時一個小時等下去,對於趙女士來說,還剩下多少求生的機會!

更讓人氣憤的是,就在趙女士朋友報警之後,警方向滴滴公司索要犯罪嫌疑人車牌號等信息,但是第一次,滴滴公司稱:安全專家會介入,繼續等回覆。

過了32分鐘,滴滴終於給出警方第一個回覆:稱趙女士在13時許預約了順風車後已於14時10分許將訂單取消,並未上車。民警質疑上車後還可以在中途取消訂單,再次提出要求瞭解該順風車司機聯繫號碼或車牌號碼以便於聯繫,未果。

可能,這就是滴滴公司安全專家給出的結論,一句話,沒這事兒!不管你信不信,我覺得沒有就是沒有!

終於在17點36分,當地警方用警用電話聯繫滴滴客服,平臺客服稱需3至4小時提供查詢結果,民警表示情況緊急後,滴滴公司同意加急處理。不過隨後滴滴要求警方提供介紹信,兩名辦案民警將警官證郵件發給滴滴公司。

18點13分,樂清警方收到滴滴公司發來的車牌及駕駛員信息。

天啊,警方和滴滴索要偵破案件的重要線索居然一波三折,整整用了92分鐘!

試問,滴滴公司所謂的“在得知此事的第一時間,內部成立了安全專項組,密切配合警方展開案件”到底是幹了什麼?!即使再豬的隊友估計也不會如此愚蠢!

這裡我們看到的是滴滴公司在應急事件處理之時和警方的溝通不暢,更看到了一家公司的傲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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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倍賠償到底是遏制犯罪

還是縱容犯罪?!

傲慢也就算了,處理緊急事件豬也忍了,接下來,滴滴的這個說法,怎麼能忍!

什麼是“未來平臺上發生的所有刑事案件,滴滴都將參照法律規定的人身傷害賠償標準給予3倍的補償”?

滴滴的這個聲明潛臺詞就是:放心,我這裡賠償錢多,別激動,下次你遇到我給你三倍賠償哦!

我想,這就像老流氓猥褻小女孩,猥褻完了說我多給你三塊糖一樣無恥!

這裡有個問題,滴滴一年的盈利額有多大?惡性案件又要賠償多少?如果一年賺了1000塊,一年賠償總額只有1塊錢,試問,這種以民事賠償化解經營風險、把乘客生命換算成經營成本的做法,道德風險到底有多大?!

換言之,你儘管死,我賠的起,這樣的邏輯到底是在遏制犯罪還是縱容犯罪?!

「微評」滴滴:你儘管死我賠的起!誰要你的臭錢,就想讓你坐牢!

刑事責任缺位

估計這次滴滴又要跑了!

8月26日,交通運輸部聯合公安部等單位約談滴滴公司,注意這裡是交通運輸部聯合公安部。

「微評」滴滴:你儘管死我賠的起!誰要你的臭錢,就想讓你坐牢!

而約談通報顯示:對經公安部門調查確實存在瀆職失職的人員,將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如果存在瀆職失職人員,將如何依法處理我們拭目以待!

拋開瀆職失職不說,單講滴滴這家公司,如果在民事責任無法阻止“以風險換營收、以賠償化風險”的經營模式之時,法律應該怎麼辦?

其實,我國刑法已經設立了互聯網企業經營的安全底線。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其中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就構成犯罪。

不過,遺憾的是從2015年設立以來,還沒有一起判例,這是個沉睡的法條!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成立首先要求“經責令拒不改正”。今年5月份,鄭州發生了空姐乘車被害案,而樂清趙女士遇害案就發生在整改期間,滴滴現在是否存在拒不改正嫌疑?滴滴是否應該負有刑事責任?滴滴公司法人或者是直接相關人員手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滴滴別跑,這一次請給刑法一個交代!

此外,成立該罪還要求“情節嚴重”,包括“違法信息大量傳播”或“其他嚴重情節”。“其他嚴重情節”沒有明確的範圍,有賴於法官的自由裁量。

樂清案之前,林女士曾投訴本案罪犯對其性騷擾並跟蹤,滴滴沒有采取任何措施,致使次日趙女士被殺害;趙女士的朋友先後7次求助滴滴公司,滴滴公司都不提供車輛信息。這些情形,足以解釋為“嚴重情節”。

滴滴,請你站出來,說明這一系列弔詭的情況。因為,沒人想要你的臭錢,只想讓你坐牢!

(文本法律觀點源自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豔東副教授,感謝對本文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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