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公安局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公告

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机动车在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沙州分所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现声明该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公告作废。转自《酒泉公安交警》

酒泉市公安局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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