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流“坐庄” 把持基层政权20年 辽宁首次宣判宗族恶势力团伙案

11月14日,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对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乡某村原村委会主任谭某甲等8名被告人犯诈骗、故意伤害、非法经营、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妨害作证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谭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五万至十万不等的罚金。6人当庭表示将上诉。
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辽宁法院首次宣判宗族恶势力团伙案。
轮流“坐庄” 把持基层政权20年
“我弟弟谭某丙2004年左右最先当的村委会主任,我哥谭某甲和弟弟谭某丙都进监狱了,我开始当村委会主任。2013年,谭某甲担任村委会主任,直到2018年被抓……”这是一段来自被告人谭某乙的供述,这段供述交待了谭氏兄弟轮流“坐庄”,把持基层政权20年的事实。
起诉书显示,1998年至2004年,谭某丙通过非法手段当选了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乡某村村委会主任;2004年至2007年,被告人谭某乙通过非法手段当选该村村委会主任;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艾某某通过非法手段当选该村村党支部书记;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谭某甲通过非法手段当选该村村委会主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及其亲属艾某某相互勾结,利用宗族、家族势力,分别以持械殴打村民、打砸店铺,威胁、贿赂村民等手段获取选票,操纵破坏某村的基层换届选举。谭某甲兄弟三人及亲属艾某某从1998年开始至2018年先后接替当选某村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20年间长期把持某村的基层政权,并形成以谭某甲为首的宗族恶势力犯罪团伙,利用长期把持的基层政权和谭氏家族、宗族势力,在某村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屡屡造假 谭氏兄弟疯狂敛财
起诉书显示:1984年11月,被告人谭某甲承包了沈阳市于洪区杨士乡某村(某村后划归铁西区大青乡)的一个鱼塘,但未按协议约定交纳承包费。1996年,谭某甲趁邻近的沙坑承包到期,擅自挖开养鱼池与沙坑的隔离带,将26亩的养鱼池扩大至58亩。1993年至2003年,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先后在此非法采砂获利。
对此,谭某乙供述称:“挖沙子挣的钱除了自己花,还交给父母,具体多少钱说不清楚。”
非法采砂的获利并没有让利欲熏心的谭氏兄弟得到满足。2002年,谭某甲利用其弟谭某丙任村委会主任的便利,造假《续补养鱼池承包合同》,将养鱼池与沙坑合二为一,由谭某甲承包,承包期30年。趁某村动迁之机,私自将养鱼池改建成垃圾排放场,违规排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2014年,养鱼池拆迁补偿时,谭某甲为骗取拆迁补偿款补交费用5万余元,最终骗取拆迁款1106万余元。
谭氏兄弟屡屡通过造假骗取拆迁补偿款:谭某甲利用时任村委会主任的弟弟谭某丙为其制作的虚假承包合同,将某村已经承包给贾某某的3.6亩土地谎称归自己承包,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41万余元;在铁西区政府征收大青乡某村部分企业土地的过程中,时任某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艾某某,在某构件厂被征地拆迁期间,谎称工厂内的他人设备为其所有,骗取补偿款68万余元……

此外,该团伙成员还实施了多起故意伤害、非法经营、容留他人吸毒、寻衅滋事、妨害作证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害村民的切身利益,影响极其恶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谭某甲指使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重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谭某乙、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开设黑加油站销售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谭某乙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谭某丁、邓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谭某戊、姚某以威胁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检法联手 严打黑恶势力犯罪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皇姑区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各项部署,从严从重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行为,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有效回应了社会公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高度关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此案办理过程中,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孟秋野坚持靠前指挥、统一协调,选派办案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检察官成立了由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田威国带头的办案组,切实把好案件的事实关和证据关,做到不枉不纵。
“这起案件是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组移送的,上级法院指定我院管辖。为顺利审结案件,我院周密部署,做好了案件审判的各项工作。”皇姑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立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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