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赢法务:股权激励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海康威视两高管被立案调查

11月13日晚间,海康威视公告称,董事、总经理胡扬忠及副董事长龚虹嘉于11月11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二人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同日晚间,中源协和披露董事长龚虹嘉被立案调查,被立案调查的事件是涉及当事人为海康威视核心经营层设计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富瀚微也披露董事龚虹嘉被立案调查。

根据海康威视此前公告,公司2016年度股权激励对象共2936人,授予时间为2016年12月23日,授予价格为12.63元/股,而当天二级市场收盘价为23.26元,几乎相当于对折买股票;股数合计5200多万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86%。

2012年和2014年,海康威视还曾先后进行过两次股权激励,授予的股数分别为861万股和5291万股。以2014年的股权激励为例,当时授予对象共1134人(实际为1128人),其中高管10人,人均9.6万股;中层管理人员17人,人均11.19万股;基层管理人员743人,人均5.09万股;核心骨干员工364人,人均近3.47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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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法披露股权激励方案的后果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目的是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上市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股权激励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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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的时间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上市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本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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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的范围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范围包括:

1、董事会决议

2、股东大会决议

3、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4、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

5、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独立董事意见

7、监事会意见

8、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0、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

11、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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