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母親河”大面積汙染、大量水生動物死亡

本報訊 昨天下午,在縉雲縣看守所內,縉雲縣南河電鍍廠汙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宣判,縉雲縣南河電鍍廠及相關人員被判令承擔汙染損失費314萬餘元。

  2018年5月24日,縉雲縣的“母親河”好溪水域的水面上,突然出現了大面積魚蝦死亡的狀況。一開始,附近還有村民打撈死魚。但聽說可能是“毒魚”後,人們不敢再食用。屬地鄉鎮工作人員隨即組織人員打撈。

  浙江省淡水漁業環境監測站評估認為,此次出現的大量死魚現象,主要是受到氰化物嚴重汙染引起。經水利部門調查,這次汙染導致好溪縉雲蘭口至蓮都水東大橋段4300餘畝水域受到汙染,圓吻鯝、黃顙魚等20餘種魚類共14000餘公斤及螺貝(蜆)等底棲動物6000餘公斤死亡,打撈和回收死魚共計13001.9斤。

  經評估,此次汙染造成的漁業資源直接經濟損失達68.5萬餘元,天然漁業資源恢復費用205.5萬餘元,共274萬餘元。

  6月5日,縉雲縣檢察院依法對涉嫌汙染環境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平批准逮捕。6月11日,縉雲縣環保局對南河電鍍廠作出停業、關閉的行政處罰。

  檢察機關查明,2018年5月23日下午,縉雲縣南河電鍍廠負責人王某指使員工王某平,在晚上將該廠汙水處理池內未經淨化處理的工業廢水通過暗管,直接排放到好溪流域。當晚21時至次日凌晨3時,王某平按照王某的指示,用水泵分別將三個應急池內的含氰化物、銅、鉻、鎳等成分的約70噸工業廢水直接排放到好溪。次日,南河電鍍廠下游好溪水域出現大片魚類死亡。經鑑定,排放的含鉻、鎳、銅的工業廢水分別超過國家排放標準的3倍、10倍以上。

  今年1月21日,縉雲縣檢察院將王某、王某平移送起訴。但案件審理期間,南河電鍍廠又被發現了新的汙染環境犯罪事實。

  原來,王某為節約開支,在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間,以明顯低於市場正常處置的價格,將電鍍汙泥交給吳某甲(另案處理)處置。共計883.44噸的電鍍汙泥,被隨意傾倒、堆放在福建省浦城縣富嶺村的一塊空地上。

  今年10月31日,縉雲縣法院經公開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王某平的行為均已構成汙染環境罪,當庭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13萬元;王某平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

  然而,該電鍍廠偷排廢水、違規處置汙染的情形,還造成了生態環境和資源環境的嚴重破壞。經縉雲縣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11月18日,該案在縉雲縣看守所宣判。麗水市中院判決被告縉雲縣南河電鍍廠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受汙染水資源損失、漁業資源直接經濟損失、漁業資源恢復等各項費用314.5萬元。同時判決被告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省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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