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入狱后寄养姑姑家,吉林两名幼女遭姑父强奸、猥亵多次

吉林长岭一名女孩在父母犯罪被判刑入狱后,和其哥哥以及妹妹被送到姑姑家寄养。但没想到的是,女孩和其妹妹却遭到姑父的多次强奸以及猥亵。

11月18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吉林省长岭县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曲有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裁判文书显示,被告人曲有军,男,1963年7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农民,住长岭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于2019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冯某甲(2007年6月24日出生)的父母犯罪被判刑入狱后,冯某甲与其哥哥冯某丙、妹妹冯某乙(2008年4月25日出生)于2016年被送到其姑姑冯国琴家寄养。

自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曲有军(冯国琴丈夫)在其家东林带里、自家屋内对冯某甲强奸十余次;2019年6月曲有军对冯某甲强奸未遂一次;2019年6月曲有军摸冯某乙胸部一次,阴部一次,猥亵未遂一次;摸冯某甲阴部一次;把冯某甲裤子扒光猥亵一次。告发后被告人曲有军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曲有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明、冯某甲、冯某乙户籍信息证明、破案经过、曲有军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刑事判决书;证人冯国林、冯国琴、冯某丙、徐洪梅的证言;被害人冯某甲、冯某乙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曲有军与未成年人冯某甲、冯某乙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其利用监护人的身份多次与幼女冯某甲发生性关系,并对冯某甲、冯某乙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应予从重处罚。曲有军曾犯诈骗罪被判处缓刑,现发现在缓刑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撤销(2019)吉0722刑初68号判决对被告人曲有军缓刑执行部分。被告人曲有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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