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可以借鉴下”供暖首周不达标3倍赔偿”

西安可以借鉴下”供暖首周不达标3倍赔偿”

大冷的天,能让人着急上火的估计就是交了暖气费,屋内冰冰凉。而更让人“火冒三丈”的是,出了问题,物业和热力公司“打太极”。

凭啥啊,老百姓按时交了钱,就该享受达标的供暖温度!

套用一句话:凡是供暖不达标,都是耍流氓。

挨了冻不能白挨,那怎么办?百理君觉得,除了退费,还应该给业主赔偿!

01

这几天,各种暖气问题层出不穷。

百理君粗略统计,11月18日这一天,西安市民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留言超过10条,其中,莲湖区桃园北路一位居民这样写道:

暖气费11月初就交了,现在11月18日了,还是一片冰冷,本来准备搬家入住,可是小孩老人哪里熬得住!跟邻居沟通,说去年也不热。物业推热力公司,热力公司推物业,可怜老百姓!这事到底谁解决。

物业推热力公司,热力公司推物业。

互相推来推去,让人分不清,到底是谁在背锅,谁在甩锅。

大多数市政集中供热,都是由物业和热力公司一起完成的。

所以,把温度不达标一概都归结于热力公司的责任,是不公平的。

供暖领域,存在一些灰色地带,而这些也正是侵害业主权益的地方。

西安可以借鉴下”供暖首周不达标3倍赔偿”

比如,物业偷热。

百理君看到了这么一条投诉:

含光路某家属院,市政集中供暖,院子里有个中转的锅炉,每天半夜0-5点暖气就停了,白天正常。缴费也按照正常的市政供暖收费,反映给物业,说多年来一直都是这样供暖。

每天半夜0-5点暖气就停了,如此操作,真的是让人无法不联想到“偷热”。

去年媒体曾经密集讨论过这个话题,监管者以及热力公司对此现象也不否认。

当时的西安市供热监督管理中心一位相关负责人对媒体坦言,“(偷热)这种情况是存在的,但是监督管理中心对小区物业没有直接管理权力。只能对热力公司的供热质量也就是小区温度是否达标进行监督,尚未接到过市民关于虚报面积方面的投诉”。

当时,西安市热力总公司一位负责人承认,他们公司的稽查人员在对小区实地稽查时的确发现有物业公司这样做的,并把物业公司“偷热”情况分成了四种。

1.有的开发商不按规划建设,存在加盖等问题。比方报建是的30层,实际盖了32层。在报用暖面积的时候,物业按报建面积来报用暖面积,这自然和实际面积对不上。

2.虚报空置面积。按规定不用暖只需交30%的基础热费就可以了,但一些物业公司不管业主用不用暖,哪怕你一个采暖期4个月只是隔星期来一次或者偶尔来一下,还要人家按全款交。物业把这个钱收走了,但给热力公司却是当空置面积报的。

3.以前热力公司跟物业按表计费,物业和用户按面积计费。这中间就会存在很大的价格差距。

4.热力公司24小时供热,有的物业公司为节省费用,在凌晨0点到6点把阀门就关掉了。

甚至还有热力公司直言“其实年年都有稽查出非用热户在用热的情况,发现后也只能让物业将这部分费用补交”。

只是,不管是热力公司,还是监管部门都是笼统地承认,但,究竟偷热贼是谁,却讳莫如深。

既然曾经存在,甚至“年年都有”,所以,百理君有理由怀疑,物业偷热是否依然是温度不达标的原因之一,这不能轻易排除。

值得注意的是,西安市《2019-2020年采暖期集中供热保障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到“教育、引导物业服务公司规范供热,不得发生瞒报、漏报、少报供热面积等‘偷热’违法行为”。

如果真的是因为“偷热”造成的供暖不达标,业主权益被侵害,是不是应该可以要求损害行为方——物业公司进行赔偿?

02

站在业主层面,虽然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寥寥无几,但说破头,这终究还是个消费行为。

作为消费者,理应享受对方所承诺的服务,也有明明白白消费的权利。

单说供热,如果是通过物业和热力公司签的供热合同,那么包括实际收费情况、供热空置房面积及房号,给热力公司的转账信息等,物业都应该上墙公示才是。

还有一个路径,那就是,去掉中间环节,从收费、维护、测温、退费所有与供热有关的服务,都由热力公司负责到底。

而热力公司,作为供暖合同的一方,他的违约责任也应该更加明确。

现实中,之所以物业和热力公司有“打太极”的机会,百理君觉得还是约束他们的制度太软了。

比如说,业主不按时缴纳取暖费,可能要被收滞纳金,可热力公司供暖温度不达标,就只是退费,而且还是按照不达标的温度,分了几个层级来退费。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用户未按规定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供热企业可以采取用热限制措施,并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这点钱,对于热力公司来说,真的是隔靴搔痒,没啥感觉。

响鼓还需重锤,比如,能否在退费之外,将热力公司对业主的赔偿责任写进《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落实在供热合同中?

这在国内也不是没有先例。

西安可以借鉴下”供暖首周不达标3倍赔偿”

石家庄去年就开始,只要供热一周内不能达标运行的区域,供热企业必须三倍退费,同时扣减年终考核分值,并按照《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能不能学学山西部分区域、石家庄,西安供热温度不达标也来个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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