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160萬元潛逃近20年 廣東一“老總”獲刑三年

挪用公款160萬元潛逃近20年 廣東一“老總”獲刑三年

利用職務之便,與他人合謀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挪用涉案金額達160萬元,案發後潛逃近20年。近日,廣東恩平市人民法院審結一宗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三年,歸案後退出的贓款返還原單位。

1996年初,被告人黎某在擔任恩平市東江實業開發總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期間,為謀取不法利益,與時任恩平市南方汽車工業貿易公司經理馮某葉(已判刑)共同商議,雙方口頭商定借款利息為月息1.5分至2分,由馮某葉利用其職務之便,從恩平市南方汽貿公司財會處借出公款給被告人黎某使用。1996年初至1998年8月期間,馮某葉按照與被告人黎某的商議,在未經恩平市南方汽車工業貿公司班子集體研究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私自從與恩平市南方汽貿公司同屬兩套牌子一套人員的恩平市旅遊物資供應總公司,分多次挪用公款給被告人黎某使用,前後累計達160萬元人民幣。

1999年2月,被告人黎某以恩平市東江實業公司的名義開具四張正式收據,馮某葉接收收據後再轉交給恩平市旅遊物資公司記賬。1999年3月和5月,被告人黎某分兩次向恩平市南方汽貿公司、旅遊物資公司還款61781元和60000元,兩次退還款項共121781元。案發後被告人黎某一直潛逃,於2019年1月10日被抓獲落網,被告人黎某為減輕處罰,落網後退出贓款人民幣1478219元。

恩平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黎某無視國家法律,與國家工作人員共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經查,被告人黎某挪用公款後20多年,一直不自首,也不向相關單位歸還挪用的款項,其犯罪後直到被抓獲前無悔罪表現,故關於緩刑的辯護意見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採納。鑑於被告人黎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退出贓款,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最終恩平法院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情節作出上述處罰。

採寫:新快報記者 李紅雲 通訊員 牟玉春 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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