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寫《悔過書》認罪認罰 檢方決定不批捕

手寫《悔過書》認罪認罰 檢方決定不批捕

  本網訊(通訊員鮑歡 王勇)“我深深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我的收入主要靠四處打工所得,雖然家庭貧困,但我會積極想辦法對他進行賠償,取得他的諒解,請檢察官給我一個從寬處理的機會。”這是張灣區檢察院檢察官在提訊時,犯罪嫌疑人鄭某主動上交的一份手寫《悔過書》,其中表達出自己對一時衝動打人的行為非常後悔,自願認罪認罰。

  犯罪嫌疑人鄭某和被害人趙某本是同事,二人在同一家汽車零部件公司當數控車床操作員。2019年8月10日下午4點左右,二人在進行白晚班工作交接時,因機床速度快慢問題發生言語爭執,衝動之餘,鄭某撲向趙某,將其眼鏡打掉,並抱住趙某的腰,順勢將其摔倒在地,為了防止趙某爬起來還手,鄭某用右腿頂住趙某的右胸腔,左手掐住其頸部,直到同事發現才將兩人拉扯開。

  後經張灣區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趙某右側三根肋骨骨折,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案件提請張灣區檢察院批准逮捕後,承辦檢察官在審查過程中發現,案件當事人雙方在案發後均有和解意願,且鄭某在被拘留後自願認罪認罰。

“對因矛盾糾紛引發的輕微刑事案,不能一捕一訴了之,而是要突出矛盾化解。我們可以通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運用,減少社會對抗,彌合社會關係。”檢察官認為,此案因工作瑣事引發,雙方是同事,鄭某系初犯、偶犯,如果矛盾不能化解,很可能結下仇怨,引發更多矛盾。

  瞭解鄭某認罪認罰的意願後,檢察官主動聯繫鄭某家屬及趙某,開展矛盾化解工作。在化解過程中,檢察官瞭解到,趙某提出的賠償款與鄭某家屬願意支付的賠償款之間巨大的差額是雙方未能順利和解的關鍵。檢察官從被害人過錯、醫療費用開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刑事和解政策等方面積極開展釋法說理工作,最終雙方的心結解開,各自退讓一步,就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協議,趙某對鄭某的行為予以諒解。

  “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傷害罪,但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真誠認罪、悔罪,犯罪情節輕微,無逮捕必要,我們決定不批捕。”11月8日,張灣區檢察院對此案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19日,承辦檢察官電話回訪鄭某,鄭某在電話裡感激地說:“謝謝檢察官的從寬處理,今後我一定遵紀守法,努力工作,踏實做人。”

  “積極推進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堅持‘少捕慎訴’,不僅可以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高訴訟效率,而且可以真正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希望通過我們的主動作為,最大限度減少社會對抗、修復社會關係、推動訴源治理。”承辦檢察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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