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有員工兩次勞動合同期滿時一律要求主動辭職重新應聘,不辭職就辭退。你有何評價?

雪鷹365


樓主你好!我是多年從事勞動人事的工作者,這個問題我來回答!

公司在員工第二次勞動合同期滿時,要求所有員工一律辭職後再重新應聘,不辭職的就辭退!其目的有兩個:

一是員工主動辭職後再廠重新應聘,等於員工主動放棄了前面兩次勞動合同工齡的經濟補償金權利。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員工主動辭職企業是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員工主動辭職前面所有的勞動關係即終止。而重新應聘後則員工與企業的勞動關係又從零開始計算,很顯然企業使用這種方法後,使所有員工前面的工齡自然終止,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即使以後因企業原因解除員工的勞動關係,也只需支付員工重新應聘後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金即可。如果企業不與勞動合同到期的員工續簽勞動合同,也是要支付員工前兩次勞動合同工作年限的補償金。

二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因此,員工與企業連續簽訂兩次勞動合同後,在簽訂第三次勞動合同時,如員工無要求籤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簽訂無固定期限後 ,就給未來企業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帶來較大的麻煩 ,很有可能在合同期內造成違法解除而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鑑於上面分析的情況,企業在員工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時會千方百計想辦法,規避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又為以後企業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增加主動權和合法性。站在企業的立場,對於企業來說的確應該是是一種萬全之策!

但企業的這種做法實質上是侵犯了員工的利益,損害了員工的權益!員工在這種情況下:

一是向當地勞動行政執法部門反映此情況 ,要求勞動執法介入協調;

二是向當地工會反映,要求制止企業的違法行為,保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

個人建議員工切勿直接去找企業方談判,否則 ,企業方極可能會即使給予支付經濟補償金,也會不與帶頭的員工續簽勞動合同,這樣就導致帶頭的員工為其他員工爭取了權益,而自己卻因此失業的不利局面!


悠閒自得A


先看一下勞動法中關於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企業賠償的規定: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再看一下經濟賠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所以勞動合同到期企業不和員工續約,還要求員工主動辭職,這顯然是違法行為。

但是現實中違反勞動法的公司有很多,比如加班沒有工資,辭退員工沒有賠償,不給員工交社保。等等。

企業之所以這麼明目張膽,就是因為很多員工不願意去走法律仲裁,因為擔心自己一旦申請仲裁之後,即便拿到賠償,也可能在所在行業圈子裡被拉黑,不容易找到工作。因為對於企業來說,並不希望招一個與所在公司仲裁過的員工。

還有的員工明知道公司加班不給加班工資,不交社保等行為是違法行為,但也不願意選擇仲裁,因為擔心因此失業。

而企業也恰恰是利用了員工這種心理及顧慮,因此更加肆無忌憚。

如果說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約,要求員工重新辭職應聘。從企業角度來說,當然是希望員工始終保持工作熱情,並且不斷提升自身。並且如果說公司沒有重新聘用員工,也因為員工主動辭職而免於賠償。

這個時候員工一定不要主動辭職,哪怕被辭退,也可以申請仲裁要求賠償。

如果員工都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企業就不敢再做違法行為了。


筆記先生


我不知道這家公司是真傻,還是假傻,至少在法律上面是文盲。

讓員工有危機感這是對的,但僅僅只是通過讓員工通過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危機感,這就是第一傻。

因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並不代表就是鐵飯碗,就算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想要辭退員工,也同樣可以辭退,唯一不同的是在同等條件下,會優先不辭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所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會讓員工有在公司裡萬事大吉的想法。

講求艱苦奮鬥,不養懶人不養閒人,要的不是要員工辭職感念公司,而應該靠的是制度,公司用這樣錯誤的管理方法,這是第二傻。

員工能不能艱苦奮鬥,主要還是看自己的付出能不能獲得同等的回報,任何制度上的設計都不足以撼動這一元素,讓員工辭職只會讓員工增加不穩定的因素,甚至有些員工還會產生逆反心理,以致消極怠工,反正都是要辭職的嘛,何必那麼較真呢?

但如果讓員工的收益與公司的收益掛鉤,相信沒有一個員工不會努力奮鬥,因為公司好個人就會好,與其想著堵住員工,不是去引導員工。

單位用讓員工主動離職,不離職就辭退的方法逼迫員工,這有很大的勞動風險,這是第三傻。

如果員工不主動辭職,那麼公司就會辭退,這有很大的勞動風險,因為非法辭退員工,是要賠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碰上較真的員工,堅決不自己辭職,等著公司辭退,最後找公司討要補償,一個人如此,接著會有更多的人如此,到時候公司收拾亂攤子都難了。

所以,我覺得這樣的公司挺傻的,可能老闆是被一個不懂行的HR給坑了。你們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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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風HR


你好,我是企業裡面的HR,恰恰負責員工勞動合同簽訂事宜工作,你說的這種事情在我看來本來不應該是一個問題的。但從你的問題以及描述裡面來看,這種事在你們公司是個大問題,我很理解但又想不通。

我理解的是,很多公司都這麼幹,不獨你們一家。我想不通的是,你們公司上上下下那麼多人,從員工到總經理,都不敢就兩次合同到期續簽一事表態,任由公司董事長決定怎麼聘用,公司是有問題,但你們員工也有大問題啊。

公司的問題很明顯,就是有關合同到期續簽及辭退的事情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涉嫌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而你們員工的問題就在於,沒有一個人敢於跟公司說不,敢於維權。所以從某種角度而言,公司這麼大膽也是被員工慣的,所以你們員工也確實自身有問題。

我這麼跟你說吧,公司所有員工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程序和規定,應該是由你們員工向公司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也應該這麼做的。

但反觀你們公司的做法,或者看看你們員工的做法,都沒有任何主動的意識,都是被動的等待公司的決定,結果呢,公司要求你們兩次合同到期的員工主動辭職重新應聘,不辭職就辭退,公司的這種做法顯然是違法勞動法規的。難道你們員工都不知道嗎?就算你們員工不懂法,但個部門的領導甚至總經理,他們不懂嗎?肯定知道的。可那又怎麼樣,知道是一回事,敢不敢做又是一回事。

你們公司對待員工合同到期一事的做法,我就說一點,公司如果要求員工主動辭職再重新應聘,如果員工不辭職被公司辭退了,員工可以理直氣壯的要求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這個事無論是勞動仲裁還是法律訴訟,員工鐵定贏。

試想一下,如果有員工敢這麼做,公司還敢這麼大張旗鼓理直氣壯的要求你們員工主動辭職嗎,還敢對不辭職的員工辭退嗎?如果所有合同到期的員工一起投訴公司,那你們老闆就賠大了,我敢保證讓老闆賠大一次,終身都不敢這麼對待你們合同到期的員工。因為公司對你們每個員工都要賠錢大幾萬甚至十數萬,老闆還不心疼死,絕對不會再這樣對待你們員工的。

所以你們公司的這種做法,我只能說公司和員工雙方都有問題。公司是明顯的違法,而你們員工又不敢跟公司叫板,助長了公司違法的氣焰,最終的結果就是,公司得了大便宜,你們員工吃了大虧,尤其是那些照著公司要求辭職還是失業了的人,簡直虧得一塌糊塗。

總之,你們這個公司,如果員工不敢站出來跟公司大聲地說不,不敢跟公司大膽地要求應得的權益主張,那麼這種違法行為還將持續下去,一直持續下去。如果有任何員工不想這樣被公司“牽著鼻子走”,那麼就按照我說的方法去做。

首先,當合同到期的時候,公司要求員工主動辭職,然後重新應聘,這個時候員工大聲、大膽地說不,不主動辭職,反而要求跟公司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其次,員工要做好證據蒐集的準備工作。有兩份固定合同原件最好,如果沒有合同,那就要收集其他的證據,比如社保繳費記錄、銀行工資發放記錄、工牌工服、考勤、工作照、工作群有關自己的工作事宜以及其他證據資料。

第三步,當員工跟公司表態了不主動辭職,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後,肯定會遭到公司的拒絕並且被強制辭退,那麼員工必須收集被強制辭退的證據,比如錄音錄像、或者要求公司出具書面的辭退通知,然後去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指明公司違反的具體的哪些法律條款,然後按照法律規定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按照我這個思路執行下去,就是你們員工合理合法維護自己權益的最好做法。如果有員工敢這麼做,只要有第一個,就一定有第二個,當越來越多的員工敢於用勞動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時候,你們公司就不會這樣做明顯的違法事情了,這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員工的行動倒逼公司的改變。

綜上,我想說的是,你們公司對待員工合同到期的做法,指望老闆主動改變是絕對不可能的了,唯一能改變公司的機會就在於你們員工。所以,公司的壞毛病是你們員工自己慣出來的,也應該由你們員工自己去打破和拆除。

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經驗看法,希望對你有所啟發。最後我想特別說一點,跟公司對著幹確實非常難,需要有精力和財力,也需要有膽略,如果員工不具備這些條件,那就接受公司的要求吧,不必“雞蛋碰石頭”,這種事留給那些有能力的“硬茬”去幹吧。


Sir聊HR


這就是典型的職場套路,為了規避辭退無固定期限合同所帶來的經濟風險,你們都被老闆玩了!

這不能不說你們的董事長太“懂事”,而你們公司那麼多人居然都沒有一個人站出來發聲,而是一味的任憑董事長鬍作非為,這也真的太可悲了。

這也真是驗了“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為了更好的分析董事長為啥這樣做,它究竟又有何目的,我將從兩個方面來分析。

一、為啥連續簽兩次合同之後,必須要員工主動辭職,然後再重新應聘?

我們都知道,勞動合同通常是兩三年一簽。如果勞動合同連續簽2次後,再連續簽第三次就應該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為了避免和員工連續簽第三次勞動合同,哪怕籤的仍然是固定期限合同,但在法律上也將會被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而且在與勞動者簽訂連續第三次勞動合同時,公司應該明確告知員工,這次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否則公司便是違法行為。

當然除了勞動者主動要求籤訂固定期限合同之外,否則即使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合同,一旦發生勞資糾紛,這份固定期限合同也會被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所以,公司董事長為了規避無固定期限合同所帶來的風險隱患,因此並要求員工籤滿兩次合同之後必須辭職,然後再重新應聘。其目的就是為了避免連續簽訂第3次勞動合同,故意造成勞動合同的中斷。

二、連續簽訂兩次勞動合同和連續簽訂三次勞動合同,究竟有什麼樣的區別?

在第1點我已經分析了連續兩次和連續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是形成固定期限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關鍵。

那麼固定期限的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在發生勞資糾紛的時候,在經濟(補)賠償上肯定是會有很大的區別。

①、固定期限合同的經濟補償。

在這裡我為什麼說的是經濟補償?

主要是因為固定期限合同,只要到期之後,用人單位不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就可以按照勞動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年1月的經濟補償標準,支付給勞動者。

因此通常來說,像這種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單位,是不會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畢竟違規解除勞動合同將會支付兩倍經濟補償金。

舉例說明一下,假如題主在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是三年期限,連續與公司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如果合同到期後,公司不再與勞動者繼續簽訂,那麼用人單位只需為勞動者支付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假如題主的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公司違規強制解除,那麼公司就將為題主支付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也就是用人單位白白的送勞動者一年的工資待遇。這樣的好事情,沒有哪個老闆會心甘情願的這樣做。

所以固定期限合同通常都是等到合同到期,然後停止繼續簽訂,只為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便可以合理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

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

為什麼我說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

通常來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合同到期的時間限制,因此用人單位不能隨便解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者。

一旦隨便解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者,用人單位將會為其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舉例說明一下,假如題主在用人單位連續簽訂了三次勞動合同,那麼第3次勞動合同就應該屬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提出的合同依然是三年一簽,假如公司在第9年底的時候想要辭退勞動者,那麼用人單位就必須為勞動者支付18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讓員工簽訂第3次勞動合同的時候,先主動提出辭職,然後再予以應聘,那麼同樣在第9年底的時候,如果老闆想要辭退員工,那麼老闆只需支付三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並可以順利的打發走勞動者。

這樣一筆賬大家應該很清楚的計算出來,就因為固定期限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合同,在最後辭退員工的時候,會相差15個月的月工資的差距。

你說老闆還不會算這樣一筆賬嗎?

三、員工也應當學會計算,連續兩次簽訂合同和先辭職後應聘簽訂第3次勞動合同之間的經濟補償金差距。

客觀的說,老闆這種做法並不違違反勞動合同法,只能說這種老闆太“聰明絕頂”了,將勞動者算計得牢牢的。

那麼作為職場工作中的勞動者,也應該理性的面對這個問題,應該反過來計算一下,自己連續兩次簽訂勞動合同自己不辭職,等待老闆不與自己簽訂第3次勞動合同,支付給自己連續兩次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與先辭職再應聘,可能被老闆辭退的風險與經濟補償。

為了便於大家更好的理解,我在這裡舉例說明一下。

假如題主的勞動合同是三年一簽,如果連續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也就是題主工作了6年,等待公司不予自己簽訂第3次勞動合同,那麼公司就應當支付提出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假如題主先辭職後應聘,老闆藉機不與你簽訂第3次勞動合同,那我們豈不是白白的損失了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嗎?

即使老闆在我們先辭職後應聘時,簽訂了第3次勞動合同,如果老闆在我們第3次勞動合同到期的時候,不在於我們簽訂勞動合同呢?那我們豈不是隻能得到三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嗎?

所以我在這裡強烈的建議題主和你的同事應該在連續簽訂兩次勞動合同之後,堅決不予先辭職後應聘,而是等待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先支付給自己這兩次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我們自己的經濟利益。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一點幫助。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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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公司這種做法就是在欺負員工,員工在這種時候最擔心的無非是如果我主動辭職了,萬一公司不再和我簽訂勞動合同該怎麼辦?

如果你已經有不在這個公司乾的想法了,但又不甘心主動走,可以等公司合同期滿解聘,因為即使合同期滿,公司不和員工續簽合同依然是要對員工進行賠償的,賠償標準為N,即你在這裡工作了幾年,就賠幾個月的工資。你可以和當地勞動仲裁機構聯繫,老闆很怕這個的。

如果你沒有更好的出路,還想留在這裡,那就按這裡的遊戲規則吧,一個人很難掀起什麼水花。


鴿子的瘋狂吐槽


本題邏輯混亂,法律概念顛倒。

首先,既然勞動合同期滿,意味著甲方乙方權利義務均履行完畢,勞動合同已自然終止,企業按勞動法規定,對合同期滿員工給於經濟補償金,發還《勞動手冊》,不存在辭職和 辭退一說。已沒有了僱傭和被僱傭的關係,何來辭職?何來辭退?

其次,用人單位為了減輕用人風險避免陷入大鍋飯鐵飯碗陷阱,用如此低劣手段顯得很業餘。在改革開放四十年的今天,各種勞動政策法規日漸完備,可用選項有很多。


chmgf


這裡所指的公司,就是個人私有化的產物,公司只有利益最大化,講什麼道理那就是多費口舌,還有什麼合同,哈,那不過是一張或搖或動的廢紙,哪有多少權益讓打工者來維護?

公司的合同,通篇看下來,就是要求員工這員工那的,也就是員工遵守公司制度的多,而權益一般就只有一項:工資N元,別無其它。對於勞動者來說,你接受就留下來幹,不接受就滾,老闆是不會與你多囉嗦的。

很多打工者其實也早就知道這回亊,面對不公平也只是牢騷幾句,都不會太當真,況且越當真自己越吃虧。在一傢俬企公司,其實工資福利彈性非常大,你是個有用的人才,為老闆創造了更多的利益價值,你不說,老闆也會多給人民幣的。反之,你就一平庸的普工,多你不多,少你不少,你還講個屁,殺掉你!老闆就是這麼強勢,老闆就是道理!

還有專門算計員工的不成大事的老闆,看你賺得多,一定又會壓價,如果你膽敢呼眾罷工起義,那麼,不成大亊的老闆就會找些理由逼你走,並美其名曰:我的廟小,裝不下你這尊大佛!你一打工者,就問你屈不屈服!

在職場中,永遠得明白一個道理:曲線救國,委以虛蛇,鬥智鬥勇,打工者如我始終是弱勢的一方,而公司是強勢的一方,你硬要雞蛋碰石頭,那就只能捲起鋪蓋走人!

簡單不,明白沒有?這就是套路!受不受益?



泯然眾人焉


首先,工作是一個雙向選擇,如果你覺得公司這項舉措不能接受,那就提前辭掉老闆就是。

再一個,兩次合同期滿肯定離開,這是一個很好的緩衝期,能讓你提前做好準備。

第三,有同事離開就此失業,說明該公司的員工並不是太有競爭力,那麼離開就離開吧。


利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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