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解讀:認定馳名商標的標準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現已明確規定馳名商標的標準是在中國相關公眾中馳名,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而相關公眾的範圍完全可能只是佔全國人口比例秀小的一部分公眾。相關公眾,不是“中國普通公眾”。知識產權律師

商標法第14條規定: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9條:以下材料可以作為證明符合商標法第14條第1款規定的證據材料:

(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材料,如該商標使用、註冊的歷史和範圍的材料。該商標為未註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使用持續時間不少於五年的材料。該商標為註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註冊時間不少於三年或者持續使用時間不少於五年的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材料,如近三年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如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銷售收入、市場佔有率、淨利潤、納稅額、銷售區域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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