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存在這些情形 將列入失信黑名單

央視網消息:民政部日前印發《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明確從明年6月1日起,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有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等行為的,地方民政部門應當將其列入本轄區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管理辦法》明確,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被納入聯合懲戒名單的情形包括: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因養老服務行為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以非法集資或者欺騙手段銷售“保健”產品等方式詐騙老年人財物的;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無故拖延,逾期不改的;對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主要或者直接責任的;存在採取虛報冒領等方式騙取政府補貼資金等涉及財政資金違法行為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其他違反養老服務管理有關規定的嚴重違法失信情形。

對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地方民政部門將採取懲戒措施: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大監管力度,發現再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期間,不得被提名擔任其他養老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處罰決定、屢犯不改、造成重大損失的養老服務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堅決依法依規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直至永遠逐出養老服務市場。

聯合懲戒對象自被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之日起滿2年,未再發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或者按照要求履行相應義務、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請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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