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有公證遺囑的人打官司能贏嗎?

宋燕兒


我相信在大多人的理解中,公證遺囑是政府單位,它的效力肯定是最大的,沒有任何事情可以去質疑它。在現實中,也幾乎所有的非專業遺囑律師都會不厭其煩的、斬釘斬釘截鐵的、絕對權威的向人們建議:立遺囑,當然是公正遺囑。

對公證遺囑,他們會列出一系列的好處,效率強,真實性有保障等等。

真的是這樣嗎?

沒錯,公證遺囑是效力最強的遺囑。在同時存在幾份遺囑的情況下,公證遺囑有最高效力,除非有另外一份公證遺囑,撤銷或者變更,其他形式的遺囑都不能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

但近年來,遺囑公證似乎陷入了怪圈,公正遺囑不但總是面臨著利害關係人要求撤銷的局面,而且公證機構還經常面臨索賠的訴訟,以至於公證員見遺囑而色變,紛紛避之唯恐不及,甚至出現了某公證處寧可被投訴也不肯上門辦理遺囑公證的奇怪現象。

那麼有和公證遺囑打官司贏的嗎?

這個答案當然是肯定的,我們還是拿法院已經判決過的案例作為例子。

據報道,家住西安的許先生在生前立下一份公證遺囑,但遺囑卻被撤銷,繼承人將公證處告上法庭卻又無法獲得賠償。

2000年12月,徐某在病榻上委託律師範某立下遺囑,因侄女張女士多年來一直照顧自己,在自己過世後將其名下一套房產贈與張女士,任何人不得爭議,同時該遺囑在西安某公證處公證。

2003年1月,徐某去世,其子女對遺囑提出疑議,後經兩級司法部門認定公證遺囑辦理程序違反相關規定,隨將該公證書撤銷。

張女士認為遺囑是叔叔的真實意思,公證遺囑產生的問題應當由辦理公證的機關負責,被告某公證處因公證員過錯,給她在精神和物質上帶來的傷害是客觀存在的,公證機關應當對此負責,後來張女士將公證處告上法庭,請求被告賠償給她造成的損失。

法院認為,徐某經公證的遺囑為代書遺囑,但該遺囑只有一個代書人的簽名,無其他見證人,違反了《繼承法》的規定,屬於無效遺囑,然而對張女士要求賠償的訴訟,法院還是判決了予以駁回。

這個案例發生比較早,是在2000年,法院判決公證遺囑無效,同時也駁回了張女士的賠償訴訟。但是時代在發展,近幾年就有一起法院判決公證遺囑無效的同時,要求公證處和公證人員賠償原告損失的案例,而且金額相當之大。金額為什麼這麼大呢?因為這個案子發生在上海。

下面就舉幾個案例,大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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