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大庆机动车停车场这些事你说了算

东北网11月21日讯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结合大庆实际,《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新鲜出炉。11月20日大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还发布了《关于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就是让咱老百姓多提意见、多说建议,所以,有啥想法,尽管说吧。

“说”什么?

《条例》一共分六章45条,内容涉及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和建设、机动车停车场经营和使用、法律监督和法律责任等。

《条例》里说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

那具体《条例》里都有啥呢?小编整理了一些内容,和你们叨咕叨咕吧。

1、机动车停车场在哪建

那机动车停车场如何规划和建设,《条例》也明确说明。以后大庆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区(点)、广场、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场所,商场、餐饮、娱乐、银行等经营场所,都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停车配建标准配建停车场,并划定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的区域。

以后去各委办局办事,看电影、逛商场,再也不愁找不到停车位了。

2、机动车停车场收不收费

机动车停车场,收不收费呢?那就要根据不同停车场类别、不同车型、不同停放时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医院、学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内设置的专用停车场,不得对服务对象收取费用;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收费标准参照本条例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经营性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十五分钟以内不得收费。

举行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时,收费路内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具体的收费标准也说明了,有的是政府定价,有的是市场调节价,还有的按照国家、省的相关文件执行。

3、机动车停车场怎么监督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表彰或者奖励。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设或者经营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并经营路内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行政机关、停车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处罚还有很多,具体内容看《条例》吧。

跟谁“说”?

如有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12月20日前向大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交。

怎么“说”?

“说”的方式有三种,写信、传真、发电子邮件,实在都不会,也可以打电话0459-6982959。

1.邮寄至: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路3号大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107室(邮政编码:163000);

2.传真至:0459-6698828;

3.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

小编提醒,在提交意见和建议的同时,一定要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哦,以便进一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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