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途中被“甩”,這樣做能拿到賠償

旅途說法⑩ | 旅行途中被“甩”,這樣做能拿到賠償

“旅途說法”⑩

旅途说法⑩ | 旅行途中被“甩”,这样做能拿到赔偿

為深入貫徹全面依法治國要求,推進武漢旅遊行業依法治理,武漢市文化和旅遊局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推出“旅途說法”專欄,定期發佈旅遊行業執法與依法維權典型案例。

專欄主持人“旅小法”變身旅遊普法惠民小幫手,定期為市民講解旅遊投訴典型案例,普及旅遊法知識,引導市民遊客知法懂法、依法依規、理性維權、文明旅遊。

旅途说法⑩ | 旅行途中被“甩”,这样做能拿到赔偿

夫妻倆去泰國遊玩

為是否參加自費項目發生爭執

孰料被導遊甩在島上

報警後才被接回酒店

夫妻倆回漢後投訴至旅遊質監部門

涉事導遊被停團,旅行社也進行了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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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參加自費項目

夫妻倆被導遊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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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士怎麼都想不到,自己開心的泰國遊變成“泰囧”。她和丈夫夏先生在武漢某旅行社報名參加泰國遊,行程是5天,團費共計5060元。

合同(或是行程單)中明確載明,旅遊期間是自願消費。行程中,導遊強制每人必須消費1000元。夏先生交了1000元,劉女士卻不同意參加。夫妻兩人發生爭執後,均未參加自費項目,導遊直接將他們留在島上。

劉女士報警,當地警方派船把他們接回。旅途的最後一天,劉女士與丈夫又未按時集合。旅遊客車自行離開,劉女士一行兩人滯留酒店一天,未參與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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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漢後,劉女士針對導遊強制自費項目、隨意變更行程、導遊服務質量不達標、滯留酒店一天未參與行程等情況,與旅行社進行協商。

旅行社退還了1000元自費項目費用,但劉女士認為旅行社存在欺詐行為,向旅遊質監部門進行了投訴(有電子合同、自費項目收條、視頻),要求該旅行社退還全額團費;對導遊強制消費自費項目行為給予滿意答覆;並賠償相關損失和精神損失費。

經調解,最後當地旅行社對泰國涉事導遊給予停團處理,退回強制消費的1000元。此外,武漢旅行社另支付人民幣1500元作為對遊客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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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客維權有法可依

旅行社應嚴格履行合同

劉女士一案的處理依據為《旅遊法》《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和《團隊出境旅遊合同》。

《旅遊法》

第三十五條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武漢市文化和旅遊局法律顧問張偉點評:旅行社簽訂包價旅遊合同後應當嚴格履行合同,如果因地接社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

他提醒出境遊遊客,在境外由於地接社的原因導致旅遊合同不能如約履行,或出現其他侵害遊客權益的情形時,不一定非要在境外解決,首先應考慮自身安全,儘快安全返回,再向組團社提出維權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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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客旅行途中遇違約

注意保存證據

在旅行過程中,如果旅行社出現了違約或者其他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遊客要注意保存證據,儘量通過錄音或視頻等方式,證明導遊採取了強迫或者脅迫手段要求參加自費項目,通過這些證據可以起訴或者投訴旅行社。

對旅行社而言,應守法經營,確保具備相應資質,包括組團社、地接社、導遊、領隊等。同時要與遊客簽訂規範的旅遊合同,包括協議條款、自費項目、購物協議等內容。在旅行過程中,旅行社不得擅自變更行程;如需變更,必須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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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旅途中的風光很美

每個人都不願旅行中出現違約情況

但一旦遭遇違約

在保證人身安全的前提下

一定要注意收集證據

及時向有關部門投訴

理性維權、合法維權

統籌 甘 娟

採寫 黃麗娟 旅質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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