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小组拒发租地补偿款 村民起诉维权获支持

随着法槌落下,武夷山市武夷街道角亭村村民何某悬着的心终于落地。“经过近一年的奔波,正义总算没有缺席。”日前,何某拿到判决书感慨万千。她起诉村小组侵害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案宣判,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决角亭村二组支付何某应得土地发包金11289.8元。

事件回放 村小组自订“条例”限制村民权利

何某和角亭村二组的矛盾纠纷还要从一场村民会议说起。

角亭村紧邻武夷山风景区,随着近年来武夷山景区开发,该村因征地补偿款分配、自留山租赁款分配等造成村民和村集体发生一些纠纷。何某和村小组的纠纷也是源于自留山租赁款分配。

何某说,她所在的角亭村二组在杜坝渡街头有林地41亩,于去年由村集体代租给一家企业,共得租金77.9万元。在对该笔资金进行分配时,村小组通过讨论形成一个分配方案:将各户山林面积和金额汇总,按照总金额除以可分配人口平均分配租金。但“外嫁女”、已婚或已育的妇女不享有分配资格。

“既然按照人口平均分配,只要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该享受分配权。”对此分配方案,多人提出异议。何某也表示,自己户口在村里,且自己未婚,虽然生育一子,但仍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享有相关分配资格。

对此,村小组表示分配资格的确认是按照小组于2006年制订的一份《关于小组分田分征地款协议条例》的规定。记者在这份手写的协议上看到多处针对“外嫁女”不得享受村集体权利的规定,但其中并未规定“未婚生育妇女不能获得分配资格”。就此,何某等人多次向村里提出分配方案不合理,但村干部以“大多数人都签了字,没办法”为由,依然按照原有方案进行分配。不得已,何某提出了上诉,状告村小组。最终,她以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律师说法 “村规民约”不能偏离法治轨道

关于村小组自订“条例”限制农村妇女权利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颜木海。

颜木海表示,此类纠纷在土地承包和土地被征的补偿费分配和集体收益分配时偶有发生,主要是因为,在农村土地承包和补偿款分配时,参与分配的人员越少,参与人获利越多,受利益的驱使,一些限制农村妇女的“村规民约”“协议条例”等便被制订出来。

颜木海说,要想厘清这一问题,关键要清楚两件事情:一是村民成员权的确定,二是“村规民约”的效力。

农村妇女是否享有分配权,主要看她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均应享有相关分配资格。颜木海介绍,目前,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以户籍为判断依据,结合常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其它一些条件综合考虑。

关于“村规民约”的效力问题,颜木海介绍,根据相关法律,村委会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或者在法律没有规定但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制订本集体组织适用的村规民约。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大会通过的村规民约对村民有约束力。但如果村规民约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集体成员的利益,该村规民约就不具约束力。

颜木海表示,在一些农村地区之所以会出现这些纠纷,主要是因为村里在研究分配方案时没有按照法律保障妇女权利,而是采用简单的举手表决。他建议,妇女一旦出现权利被侵犯,可找政府有关部门调解或通过诉讼来争取自己的权利。

采访感言

村规也要“守法”

村规民约是农村基层治理的一个“法宝”,接地气、实用管用,有利于规范村民行为,化解基层矛盾,“约”出和谐乡风。但也有一些乡村,由于缺乏法治意识,制订出的村规民约和“协议”“条例”没有法律依据,甚至违反法律法规,反成了新的不和谐因素。武夷山市武夷街道何某的遭遇并非个案,要想让村规民约成为基层治理的“新动能”而非绊脚石,坚持村规民约的合法性是根本前提。

违法的村规民约和各种“条例”为何能产生?究其原因是基层管理者审核监管不力,村干部的领导水平不足,法治意识不强。至于一些乡村明知“条例”违法,仍不为所动,怕就是管理者的懒政思维作祟了。

村规民约只有富含法治精神、严守法律规则,才能为村民所接受,才能在乡村治理中真正发挥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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