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六安】三年零三個月!六安一正處級幹部一審宣判~

11月22日,霍山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六安市供銷社原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熊偉受賄、貪汙一案,對被告人熊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貪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對熊偉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被告人熊偉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熊偉在擔任六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六安市供銷社理事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項目建設、規劃調整、工程款撥付、幹部任用等方面多次為他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49人財物摺合人民幣174.6516萬元,其中以投資分紅方式收受人民幣106.38萬元(其中未遂40.325萬元)。2008年12月,被告人熊偉利用職務之便,以其親戚無房為由,採取欺騙手段購買了六安經濟技術開發區安置房一套,非法佔有公共財物4.5973萬元。

霍山縣人民法院認為:熊偉上述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貪汙罪。熊偉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熊偉在留置期間如實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汙犯罪事實,對其所犯貪汙罪以自首論;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絕大部分受賄事實系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事實;受賄事實中有部分未遂情節;案發後全部退贓,自願認罪認罰並簽字具結,認罪悔罪,綜合以上情節,依法對其所犯二罪均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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