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拉特前旗人民檢察院提起破壞生態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2019年10月29日,由烏拉特前旗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張某某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烏拉特前旗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守護公共利益 | 烏拉特前旗人民檢察院提起破壞生態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烏拉特前旗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張某某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過程中,發現該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可能存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遂作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線索立案查處。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官多次前往案發地,走訪當地群眾瞭解實際情況,利用無人機對案發現場進行航空拍攝,聘請專業人員進行鑑定,進一步固定民事侵權和破壞生態環境的相關證據。

守護公共利益 | 烏拉特前旗人民檢察院提起破壞生態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守護公共利益 | 烏拉特前旗人民檢察院提起破壞生態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案發後被告人張某某一直未進行補種,生態資源沒有得到修復,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被侵害狀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烏拉特前旗人民檢察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恢復被佔用林地原狀或承擔被佔用林地的復植金,自行拆除被佔用林地上的違法建築物並公開賠禮道歉。

庭審過程中,公益訴訟起訴人對被告人非法開墾林地的行為給生態環境造成的危害進行了舉證、質證和當庭辯論,並對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法律依據和社會意義進行了深刻闡述。被告人張某某當庭認罪,向法院繳納了復植金,並對自己非法開墾林地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了賠禮道歉。

林地資源是一種極為重要的自然資源,具有生長慢、週期長、生態效益顯著等特點。保護林地資源,杜絕非法開墾是全體公民的神聖義務,也是造福子孫後代的重大舉措。通過本案的辦理,既追究違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又追究其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侵權責任,實現了社會、法律、生態效果的有機統一,達到了警示教育的目的。

該刑附民公益訴訟案將於近期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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