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崇明:夫妻联手演绎“仙人跳” 网友:被名字出卖了!

近日,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案中夫妻为骗取钱财上演“仙人跳”,自导自演敲诈勒索,最终被判刑。

“仙人跳”特指一种利用猎艳心理给人设计圈套,是一种比较传统的骗人钱财行为。

案件简况:

离异的周某和李某两人通过微信附近的人互相加了微信,聊天长达两年之久。期间,李某未告知真实姓名,且称早已离婚。两人见过几次面后,周某对李某产生了情谊。

2018年11月1日,李某在与周某像往常一样聊天的过程中,产生了想从周某身上搞点钱花的念头。李某向老公赵某提出从周某处骗钱的计划,赵某居然同意了。

案发当天,李某约了周某到其家中,引诱周某与其上床,但不发生关系。李某偷偷用微信通知老公赵某,约定的时间一到,赵某便回家“捉奸”在床,用准备好的甩棍殴打周某,并象征性地轻打妻子。而后赵某将二人带至山上某水库边,以赔偿名誉损失为由趁机敲诈周某,威胁周某如不给钱就叫人弄死他。周某思来想去,就当花钱买个教训,于是前后给李某账户转账23000元。但转账后,原本想息事宁人的周某突然发现,李某的账户名与她在聊天时告诉自己的名字不是同一个,他这才惊觉自己中了圈套,于是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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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7日,李某夫妻退赔周某23000元,周某出具谅解书。

2019年2月,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向被害人索要财物23000元,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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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嵩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常见的敲诈勒索作案手法

手法一: 冒充充公安民警或者联防队工作人员,要求被害人交出“罚金”,否则就将其带至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手法二:在女性被害人的自愿下或者强迫其拍摄裸照、不雅视频,之后以传播照片视频勒索被害人钱财。

对男性被害人一般采取诱使其进行婚外性行为,再与同伙一起威胁将此事告诉被害人配偶,借机勒索钱财。

手法三:被告人或是捡拾,或是以非法手段恶意获取被害人公司重要文件、资料,以此向被害人敲诈钱财。

手法四:被告人对设有赌博机的娱乐场所管理人,以举报违法开设赌场相要挟敲诈钱财。

手法五:“吊模宰客”,即犯罪团伙设计一连串套路诱使被害人消费并实施敲诈勒索。一般先是“场外吊模搭识”,由“黄牛”物色外来被害人,以提供色情服务、交友、茶艺表演、学英语等理由将其引诱到酒吧、茶室等场所;其次由巧舌如簧的“妈咪”安排“小姐”提供色情服务,或者以低档酒冒充高档酒供被害人消费,伺机打探被害人经济实力;最后根据被害人经济实力开出相应的高价消费金额,同时多名场所工作人员以掌握被害人嫖娼把柄,或以不付钱就对其殴打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不得不支付高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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