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損失1.4億多元 劉玲因集資詐騙罪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

11月25日,張掖中院公開宣判劉玲集資詐騙一案。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劉玲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責令退賠犯罪所得146763941.26元。

經審理查明,2008年以來被告人劉玲一直從事個體服裝生意,2012年12月6日,註冊成立張掖市華盾服飾有限公司,主營服飾服裝等加工製作批發零售,被告人劉玲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自該公司成立起,被告人劉玲即以做生意需週轉、購置土地、修建廠房、購買生產設備及原料週轉資金為名,除向銀行貸款外,還大肆以個人名義向社會各界人士、小額貸款公司等借高利貸。該公司建廠後一直處於虧損狀態,公司賬務混亂,使用多人多張銀行卡和現金進行往來結算。被告人劉玲明知自己經濟實力與籌建公司所需資金相差甚遠,仍藉助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向親朋等個人或單位宣傳公司前景,誇大企業效益,以生產經營為名持續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單位籌借高息大額資金。籌藉資金由被告人劉玲個人支配、使用,只有少部分用於公司生產經營,絕大部分集資用於償還高額利息、本金及個人消費,最終導致資金鍊斷裂,公司嚴重虧損停產,職工工資無法發放,銀行貸款、個人借款無法償還。至2016年12月31日,共向60名集資參與人集資詐騙231554639.26元,已歸還借款本金59691047元,支付借款利息24894736元,給60名集資參與人造成損失146968856.26元。

張掖中院認為,被告人劉玲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金融法律、法規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劉玲到案後配合調查,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認定坦白。被告人劉玲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案發後僅追回少量集資款,給被害人造成了特別巨大的經濟損失,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社會危害性極大,應當依法從嚴懲處。結合本案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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