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损失1.4亿多元 刘玲因集资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11月25日,张掖中院公开宣判刘玲集资诈骗一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犯罪所得146763941.26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被告人刘玲一直从事个体服装生意,2012年12月6日,注册成立张掖市华盾服饰有限公司,主营服饰服装等加工制作批发零售,被告人刘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自该公司成立起,被告人刘玲即以做生意需周转、购置土地、修建厂房、购买生产设备及原料周转资金为名,除向银行贷款外,还大肆以个人名义向社会各界人士、小额贷款公司等借高利贷。该公司建厂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公司账务混乱,使用多人多张银行卡和现金进行往来结算。被告人刘玲明知自己经济实力与筹建公司所需资金相差甚远,仍借助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向亲朋等个人或单位宣传公司前景,夸大企业效益,以生产经营为名持续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单位筹借高息大额资金。筹借资金由被告人刘玲个人支配、使用,只有少部分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绝大部分集资用于偿还高额利息、本金及个人消费,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公司严重亏损停产,职工工资无法发放,银行贷款、个人借款无法偿还。至2016年12月31日,共向60名集资参与人集资诈骗231554639.26元,已归还借款本金59691047元,支付借款利息24894736元,给60名集资参与人造成损失146968856.26元。

张掖中院认为,被告人刘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刘玲到案后配合调查,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认定坦白。被告人刘玲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案发后仅追回少量集资款,给被害人造成了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依法从严惩处。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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