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石“洩密”致萬科股價暴漲?任何人都需為個人信息發佈行為負責

11月23日,王石在其新書分享會上,頗有自信地說,“我已經離開兩年了,只能這樣說,到時候看看萬科的年報,根據我掌握的信息,公佈的年報非常好。”

隨即有市場人士認為,萬科內部有人涉嫌洩露內幕信息。萬科則在互動平臺回應稱,王石是根據自己經驗做出的判斷,其卸任公司董事會主席後未參與公司經營和治理,公司亦未向王石提供經營業績的未披露或預測數據,王石未掌握公司業績的內幕信息。

王石“洩密”致萬科股價暴漲?任何人都需為個人信息發佈行為負責

萬科集團創始人、名譽主席王石出席新書分享會 圖據視覺中國

根據《證券法》規定,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上市公司董監高、持股5%以上股東及其董監高、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等。王石雖不是萬科董監高,但仍為萬科名譽主席,是否可依靠其頭銜獲取公司內幕信息,這個不得而知,其是否為內幕信息知情人或需監管確認。

應該說,王石的言論頗為曖昧,“根據我掌握的信息”,顯然讓投資者想入非非。王石為萬科前任董事長,加之現任名譽主席,因而其言論可能是引發萬科股價較大波動的因素。25日萬科A股上漲6.01%,且是帶動A股房地產板塊上漲的龍頭,H股則上漲4.01%。

若王石確實掌握萬科業績內幕信息,萬科發佈業績後也確實好,那麼王石洩露內幕信息行為就可能涉嫌違反《證券法》第76條,“……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若王石提前買入萬科股票還可能構成內幕交易。

若查實王石並不提前知曉內幕信息,且萬科發佈的業績並不好甚至很差,那麼他可能涉嫌違反《證券法》第78條,“禁止……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若此類情形下,王石還存在提前買入股票行為,可能屬於“在編造、傳播或者散佈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不確定的重大信息之前或之後進行證券交易”,甚至可能構成蠱惑交易操縱。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髮行人、收購人、上市公司董監高等,《證券法》不僅約束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披行為,同時對非信息披露義務人的違規披露信息行為,也作出了嚴厲懲罰措施。

歸結來看,即便王石確是利用自己的分析判斷作出的業績推測,並不知曉內幕信息,且沒有任何交易行為,但由於他仍擔任萬科名譽主席,無論如何,其隨意發佈對業績的推測總歸是不妥的,其對股價的影響無疑是巨大的。

當前情況下,筆者認為萬科應作出補救行為,辦法就是對公司年報儘快作出預告。按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規則,上市公司預計“淨利潤為負;實現扭虧為盈;實現盈利,且淨利潤同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期末淨資產為負;年度營業收入低於一千萬元”等五種情形,應披露業績預告,披露時間為1月31日之前。但基於王石言論已對公司股價造成巨大影響,即便萬科不屬於上述強制披露業績預告情形,為減少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市場影響,建議儘快發佈業績預告。

從制度建設上考量,目前法律規則對董事會名譽主席的權利義務並無明確規定,但現實中有的上市公司卻安排了這個頭銜,對諸如此類的頭銜,到底擁有什麼權利、責任、義務,也應出臺制度予以規範。否則這些頭銜實際上享受到信息優勢等特權,卻可天馬行空、我行我素,沒有任何約束,這對其它市場主體顯然是不公平的。

總之,證券市場以信息定價市場,對信息披露規定了一系列嚴格的規則,任何人發佈有關證券市場的信息,都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切莫試圖挑戰規則,或者以發佈敏感信息來彰顯自己的權勢或地位。

紅星新聞簽約作者 熊錦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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