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車輛質押只要將車輛交付出借人即設立質權


民間借貸:車輛質押只要將車輛交付出借人即設立質權

民間借貸:車輛質押只要將車輛交付出借人即設立質權

⊙案情簡介

2013年4月10日,借款人李某某向出借人成某某借款,與成某某簽訂《汽車質押借款合同》。該合同約定:借款本金55萬元,月利率4%,借款期限至2013年8月10日止,質押物為李某某所有的奔馳牌轎車;如李某某逾期還款,成某某可依法處置質押物奔馳牌轎車,實現擔保物權,同時李某某應承擔違約金計人民幣30萬元。該合同簽訂當日,李某某將質押物奔馳牌轎車及相關證明材料交成某某保管,成某某便通過銀行轉賬向李某某交55萬元借款。借款到期後,李某某僅支付借款期限內3個月的利息,而未償還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剩餘利息及違約金。成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1.37萬元整,支付利息9900元及違約金;二、如被告李某某未履行上述債務,則判令原告有權拍賣、變賣或折價被告提供的質押物奔馳車輛,所得價款由原告優先受償。

李某某未作答辯,亦未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供證據。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成某某與被告李某某之間簽訂的《汽車質押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真實,除月利率和違約金約定過高外,其餘內容均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簽訂《汽車質押借款合同》之日,被告李某某即將約定的質押物奔馳牌轎車及相關證明材料交付給原告成某某保管,原告成某某佔有了質押物奔馳牌轎車,對該車輛的質權合法有效,故本院對原告成某某要求在被告李某某未履行上述債務情形下拍賣、變賣質押物奔馳牌小轎車,所得價款由原告優先受償的訴請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其放棄抗辯權利,依法可缺席判決。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李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成某某借款本金51.37萬元及利息(2013年7月份利息9246元,自2013年8月11目起至判決確定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8%計算);二、若被告李某某履行上述債務,原告成某某有權以依法拍賣、變賣被告提供質押的奔馳牌車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三、駁回原告成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民間借貸:車輛質押只要將車輛交付出借人即設立質權

律師評析

本案事實清楚,判決正確,本無爭議可以分析,但從中可以看出,車輛質權的設立不以登記為條件。

本案借款人李某某與出借人成某某簽訂《汽車質押借款合同》後,李某某將質押物奔馳牌轎車及相關證明材料交成某某保管,這一質押行為符合《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之規定,所以質權有效設立,成某某對質押物奔馳牌轎車的處置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提供車輛擔保如果採取抵押方式,情況就不一樣。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人十八條之規定,以交通運輸工具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據此規定,車輛抵押與車輛質押比較有兩個事情明顯不同:一是以車輛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也就是說,只要抵押合同生效就能設立抵押權,而無須將車輛交付給債權人佔有。提供車輛擔保採取質押方式的,即使質押合同生效,但未將車輛交付債權人佔有的,該質權也未設立,債權人就不能對所謂的質押車輛主張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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