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首例賣仿真槍判無期案申訴被駁回,家屬:將繼續申訴

國內首例賣仿真槍判無期案申訴被駁回,家屬:將繼續申訴

國內首例賣仿真槍判無期案申訴被駁回

母親:將繼續申訴 盼兒早回家

法院: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國內首例賣仿真槍判無期案申訴被駁回,家屬:將繼續申訴

浙江省台州市中院駁回申訴的通知書

李代瓊沒能得到期盼的結果,她的申訴被法院駁回了。七年前,她的兒子嚴志遠因售賣仿真槍,被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無期徒刑。嚴志遠,就此成為中國首位因出售“玩具槍”被判無期徒刑的當事人。

一年前,家人開始為嚴志遠申訴。家人認為判決適用的槍支鑑定標準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兒子只是出售仿真槍,沒有非法買賣槍支的主觀故意,且對查獲槍支的認定事實不清,同時量刑過重。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駁回申訴通知書,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根據嚴志遠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這也意味著,李代瓊的申訴失敗了。

李代瓊稱,將繼續申訴,期盼兒子能早日回家。

回顧 出售“玩具槍”被判無期徒刑

11月24日,成都,陰雨襲來,寒意料峭。李代瓊沒能得到她期盼的結果。幾天前,她看到了法院出具的駁回申訴通知書,她為兒子的申訴失敗了。7年過去,她始終百思不解:“玩具槍咋會判無期,即便有罪,教育一番判個一兩年不就行了嗎?”

兒子嚴志遠是在2011年8月4日被警方抓獲的。當天,李代瓊也曾被警方叫去訊問。

警方調查,嚴志遠涉嫌數起網絡販賣槍支案。當日起,嚴志遠沒能再回家。

2012年6月,浙江台州警方發佈消息,破獲公安部督辦的“6.23特大網絡販賣槍支案”。浙江當地媒體報道稱,該案銷售網絡遍及全國,涉案嫌疑人多達1700餘名,警方查獲近2000支幾可亂真的仿真槍,110餘萬發氣槍子彈、BB彈、塑料子彈。嚴志遠便是案中主要人員之一,更是一度被稱為“槍王”。

經法院審理查明,嚴志遠於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通過互聯網QQ聯繫,通過淘寶網及拍拍網向鄭某某、孫某、錢某某、楊某等人出售類槍物共計101支。經鑑定,其中66支有殺傷力,被認定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同時,警方還從嚴志遠所交代的承租住房內查獲1198支類槍物,其中1100支被鑑定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

2012年11月20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嚴志遠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當時,嚴志遠26歲。

國內首例賣仿真槍判無期案申訴被駁回,家屬:將繼續申訴

李代瓊在讀兒子的信

劇變 兒坐牢母辛苦帶孫

李代瓊沒能參加兒子的庭審。多年前,她和老公離婚,一手將兒子帶大,後來兒子被抓,兒子女友出走,她還得繼續帶兩個雙胞胎孫女。另一個原因是,她始終認為,兒子賣的是玩具槍,不會有太大問題。朋友也跟她講,玩具槍不會判太重,甚至可能查清後最多教育一番。她甚至沒給兒子找辯護律師。

李代瓊是在收到判決書後才知道兒子的判決結果的。那天,她接到了法院寄來的信,判決書的最後寫著”無期徒刑”,她瞬間懵了。

兒子被抓後,母子再次見面已是兩年後。李代瓊介紹,2014年她曾帶著兩個孫女前往浙江台州,在監獄見到了兒子。“會面只有40分鐘,一見面就崩潰了,只顧哭。”李代瓊說,兒子瘦了許多,臉小了一大圈。

改變的不止是嚴志遠。李代瓊的生活也發生劇變。她需要維持生活,更要照顧好兩個孫女。她將家裡的臥室出租,與孫女們擠在了客廳,孩子們睡沙發,她則睡在沙發旁的地鋪上。

來信 兒子希望家人申訴

嚴志遠還和母親開始了通信。在多封信件中,嚴志遠叮囑女兒要好好學習,為家裡減輕負擔。還曾叮囑母親,等女兒長大了一定要讓其去報考法律學校,兩個不能進,進一個也可以。

而在嚴志遠服刑這7年裡,隨著天津大媽案、劉大蔚案、於萌案等國內多起出售仿真槍案件被媒體報道,引發輿論關注,一些案件後來得到了相應扭轉。

嚴志遠,看到了希望。去年8月,李代瓊收到了兒子寄來的一封特殊信件,信中,嚴志遠提出,希望家人能為其申訴。一旦申訴成功,即可至少提前七八年回家。之後,李代瓊找到了律師,正式對兒子的案件進行申訴,並向兒子回信,要他在監獄好好改造,外邊的事情家裡一定會努力進行。

駁回 法院稱原判量刑適當

律師楊衛華、嚴華豐成為了李代瓊的代理人,併為其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申訴。

李代瓊申訴認為,法院此前判決適用的槍支鑑定標準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嚴志遠只是出售仿真槍,絕無非法買賣槍支的主觀故意;對查獲的1100支槍支的認定事實不清;請求宣告無罪,即使構罪,量刑過重,與上家雷某的量刑上存在不平等。

但幾天前,李代瓊得到了申訴回覆,法院駁回了她的申訴。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0月23日出具的駁回申訴通知書中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根據嚴志遠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李代瓊的申訴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條件,原判決應予維持。

法院認為,公安部制定的於2010年12月7日印發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明確了槍支鑑定範圍、鑑定機關、鑑定標準、鑑定程序、鑑定時限。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申訴人提出該鑑定標準不具合法性、合理性的依據不足。

同時,涉案的類槍物由具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同依據規定進行鑑定,所確認送檢中已買賣的66支類槍物及在室內查獲的1100支類槍物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該鑑定合法有據。

被告嚴志遠出於牟利目的,以幾百元、上千元的價格出售上述經鑑定為非軍用槍支的類槍物,明顯具有非法買賣槍支的主觀故意。且其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出售槍支,涉案類槍物達1299支,其中已出售66支,查獲的1100支經鑑定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屬非法買賣槍支情節嚴重。基於其歸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檢舉行為雖不構成立功表現,但應值得鼓勵,原判已對其予以從輕處罰,量刑適當。

另外,嚴志遠並非自己製造槍支,涉案的槍支系其為牟利而購買之後出售,其主動向上家購買槍支,並聯系下家出售槍支,獨立實施非法買賣槍支犯罪,基於其實施非法買賣的主動性,故不能認為其情節就較同樣是買後轉賣的上家輕。被告系被抓後才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而上家系主動投案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二人雖都具有法定的從輕處罰情節,但依法應對自首情節體現更寬處罰。本院對被告定罪處罰是得當的。

李代瓊的所有申訴理由均被駁回,這也意味著,她的申訴失敗了。

律師 “1.8焦耳”成申訴最大困難

在律師楊衛華看來,申訴被駁回是意料之中的事。“沒有什麼申訴是一蹴而就的。”

申訴困難來自幾個方面。在此前眾多仿真槍案件中,公安部關於槍支鑑定標準,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的規定成為最大核心。該標準也一度引發輿論質疑。在嚴志遠案件中,該標準問題依舊是申訴的最大阻力。

另外,楊衛華說,通過查閱法院案卷,嚴志遠在看守所時也有主動檢舉行為,看守所還出具了相應材料,建議從輕處罰。但從最終結果來看,法院量刑時沒考慮。

同時,因為嚴志遠案件中所涉的仿真槍買賣時間在2010年到2011年左右,這個時間點正好是公安部1.8焦耳標準出臺的時間段,“一方面存在老百姓對於該標準的知曉問題,另一方面,他賣出去的這些仿真槍是否有公安部標準出臺之前的呢,庫存的又是否有在這之前就進貨的呢。”楊衛華認為,這些特殊因素都應納入量刑考慮中。

對於此次申訴結果,楊衛華表示,將與家屬商量決定,考慮繼續向檢察院或浙江省高院等進行申訴。李代瓊也向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將繼續申訴,期盼兒子早日回家。

案件回顧

■2011年8月4日

嚴志遠被警方抓獲

■2012年6月

浙江台州警方發佈消息,破獲公安部督辦的“6.23特大網絡販賣槍支案”。嚴志遠便是案中主要人員之一,更是一度被稱為“槍王”。

■2012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嚴志遠於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通過互聯網QQ聯繫,通過淘寶網及拍拍網向鄭某某、孫某、錢某某、楊某等人出售類槍物共計101支。經鑑定,其中66支有殺傷力,被認定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同時,警方還從嚴志遠所交代的承租住房內查獲1198支類槍物,其中1100支被鑑定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

■2012年11月20日

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嚴志遠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刑罰執行過程中

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期限改為八年。

■2017年11月1日

浙江省第一監獄於提出減刑建議。衢州中院裁定,“經審理查明,罪犯嚴志遠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紀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學習,成績優良,積極參加勞動,態度端正,服從分配,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獲七個表揚。”對其准予減刑九個月(刑期至2034年12月4日止)。

■去年8月

李代瓊收到了兒子寄來的一封特殊信件,信中,嚴志遠提出,希望家人能為其申訴。

■近日

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駁回申訴通知書

1

家屬申訴

法院此前判決適用的槍支鑑定標準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法院駁回

公安部制定的於2010年12月7日印發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明確了槍支鑑定範圍、鑑定機關、鑑定標準、鑑定程序、鑑定時限。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申訴人提出該鑑定標準不具合法性、合理性的依據不足。

2

家屬申訴

對查獲的1100支槍支的認定事實不清

法院駁回

涉案的類槍物由具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同依據規定進行鑑定,所確認送檢中已買賣的66支類槍物及在室內查獲的1100支類槍物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該鑑定合法有據。

3

家屬申訴

嚴志遠只是出售仿真槍,絕無非法買賣槍支的主觀故意

法院駁回

被告嚴志遠出於牟利目的,以幾百元、上千元的價格出售上述經鑑定為非軍用槍支的類槍物,明顯具有非法買賣槍支的主觀故意。且其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出售槍支,涉案類槍物達1299支,其中已出售66支,查獲的1100支經鑑定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屬非法買賣槍支情節嚴重。基於其歸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檢舉行為雖不構成立功表現,但應值得鼓勵,原判已對其予以從輕處罰,量刑適當。

4

家屬申訴

請求宣告無罪,即使構罪,量刑過重,與上家雷某的量刑上存在不平等

法院駁回

嚴志遠並非自己製造槍支,涉案的槍支系其為牟利而購買之後出售,其主動向上家購買槍支,並聯系下家出售槍支,獨立實施非法買賣槍支犯罪,基於其實施非法買賣的主動性,故不能認為其情節就較同樣是買後轉賣的上家輕。

律師說法

1.在此前眾多仿真槍案件中,公安部關於槍支鑑定標準,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的規定成為最大核心。該標準也一度引發輿論質疑。在嚴志遠案件中,該標準問題依舊是申訴的最大阻力。

2.因為嚴志遠案件中所涉的仿真槍買賣時間在2010年到2011年左右,這個時間點正好是公安部1.8焦耳標準出臺的時間段,一方面存在老百姓對於該標準的知曉問題,另一方面,他賣出去的這些仿真槍是否有公安部標準出臺之前的呢,庫存的又是否有在這之前就進貨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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