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慶縣人民檢察院以認罪認罰速裁程序提起公訴的一貪汙案獲一審判決

近日,由余慶縣人民檢察院以認罪認罰速裁程序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某某涉嫌貪汙罪一案,經餘慶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當庭判處張某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10萬元。餘慶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陳曉勇出庭支持公訴,餘慶縣紀委監委各部門負責人、餘慶縣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全體人員到庭旁聽觀摩。

經查,被告人張某某在餘慶縣龍溪鎮紅軍社區任黨支部副書記期間,於2017年底被餘慶縣龍溪鎮人民政府抽派到遵餘高速(餘慶段)土地徵收工作組從事高速公路建設土地徵收等工作。2018年11月,被告人張某某利用職務之便,將龍溪鎮紅軍社區楊某某戶農轉非退出的三宗集體土地1.1961畝登記在自己名下,騙取國家徵地補償款45451.8元。張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並簽署了具結書。餘慶縣人民檢察院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以速裁程序向餘慶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中,公訴人通過多媒體示證展示了本案書證、證人證言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被告人張某某對自己貪汙的事實供認不諱,餘慶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當庭宣判被告人張某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張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訴,現本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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