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疼!新车未提出4S店已现破损 仲裁后退不了车还无法上诉法院

遇到民事纠纷争议,除了到法院提起诉讼之外,市民也可向第三方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近日,苏州市民张先生向我苏特报反映,自己新买的车连方向盘还没摸到,车身就遭到损坏,当他申请仲裁要求退换车时,却被仲裁委员会驳回,并且还不能向法院起诉。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心疼!新车未提出4S店已现破损 仲裁后退不了车还无法上诉法院

  投诉人:新车尚未提就受损 要求退换车

  去年11月,张先生以公司名义在苏州市吴中区的一家领克4S店订购了一台新车,价格为18万余元,并在店内办理了保险、购置税等相关手续,其后等待上牌。

  几天后,张先生却被4S店告知,停放在4S店的车前挡风玻璃破损,车顶也出现了一个小凹坑。张先生迅速前往现场查看,他看到受损部位出现了锈迹,怀疑这是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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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只是付了钱,签了合同,车钥匙没拿到,连方向盘都没摸过,我要求4S店交付一辆质量完好的新车!”张先生对此表示。

  4S店:车辆已属买家 我们只是暂时保管

  对此,苏州吴中区领克4S店负责人张磊解释,虽然车子仍在4S店,但客户车辆已经办理了保单、缴纳了购置税等相关手续,并在新车确认表上签字,所以车辆已经交付给了买家,4S店只有代为保管的责任。所以,车辆有损伤,4S店愿意进行免费修理,不能进行退换货。

  “该办的手续已经办完了,而且最重要的是已经签了新车交付手续,合同上已经很明确了,这一套购车手续已经办完了。”张磊解释说。

  苏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退车

  张先生说,他当时很粗心,并未实际检查车辆,4S店以确定车架号为由,让他在空白的新车确认表上签名。此外,他怀疑车辆受损处出现锈迹后,4S店对此进行了打磨,并且有前后对比照片为证。不过,4S店方表示,打磨一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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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提供微信截图,声称是新车受损后4S店工作人员与他的沟通记录,商家也认为可能是旧伤)

  在协商无果后,张先生准备通过法院解决纠纷。这时,他才发现,购车合同内约定,双方只能向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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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几个月后,仲裁结果显示为:车辆已经完成法律意义上的交付,不支持张先生的退车请求,4S店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应该对该车辆进行修复及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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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裁决结果 为何不能上诉法院?

  对于仲裁结果张先生表示不服,他说:“在仲裁意见书里面,仲裁机构认为已经完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交付,驳回我的申请,而我的申请是解除合同。仲裁的结果我是没有想到,到现在也不敢相信会这样判。”

  张先生不服裁决,准备提起上诉,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九条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同时,苏州吴中领克4S店方表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那么,如果张先生不服仲裁结果,当事人是否有司法救济途径呢?答案是有的,但撤销裁决需符合一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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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裁决需满足《仲裁法》中第五十八条所列六种情形之一)

  法院:仲裁案件只进行程序审查 实质性审查不受理

  此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撤销仲裁请求,理由是4S店是否要提供相关的车辆检测视频等证据,属于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和案件实体审查范畴,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撤销条件。也就是说,4S店是否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自证清白属于案件的实体部分,法院不能干涉。

  11月14日,张先生和记者来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咨询窗口,工作人员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解释:“你已经选择了仲裁解决纠纷,我们法院实质上的审查就不能管,除非程序上是可以的,也就是《仲裁法》里规定的那几种情形的才可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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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涉事车辆仍停放在苏州吴中区领克4S店内。并且由于车辆不符合最新的国六环保尾气排放标准,也不能上牌,张先生的损失金额也在进一步扩大。

  至此,奔走了一年时间,四处维权的张先生感到失去了上诉和撤销裁决的机会,心里很是委屈。

  那么对此,法学专家和律师如何评价苏州仲裁委员会这份裁决书?

  法学专家:仲裁争议焦点出现重大失误 仲裁过于草率

  南京大学民商法专家认为,仲裁员对案件争议的焦点出现重大失误,裁决结果也出现了问题。

  专家进一步分析,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车损属于车本身的瑕疵或者维修服务瑕疵所致。领克4S店提供给张先生的是不是一辆崭新的没有质量问题的小汽车,这需要对仍在4S店的涉事车辆进行损伤鉴定,同时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汽车厂家和4S店需要拿出足够的证据,自证清白。如果最终认定车损部位属于陈旧伤,该车就存在产品质量问题,4S店也涉嫌出卖问题车辆。

  因此,无论新车所有权转移与否,只要仲裁仍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内,4S店都应该按照国家汽车销售的“三包”规定给予维修、退车或更换新车;如果鉴定结果属于新损伤,此时案情才能进入新车所有权和风险转移规则讨论阶段,裁定4S店是不是负有保管不当的责任,对买车人进行维修或赔偿。

  在就车损是否系车辆本身质量瑕疵问题上,仲裁庭没有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并且在申请人有照片证明车损处出现锈迹,双方当事人就事实发生重大争议的情形下,对于证据采取简单推定方式,仅以申请人签字的车辆清单作为唯一证据,裁定车损不是车辆本身质量问题,过于草率。

  专家认为,值得注意的还有,被申请人在双方就车损成因产生重大争议时,如果4S店未经张先生同意,擅自将车损部位打磨覆盖,导致该案关键证据灭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遗憾的是,仲裁庭并未就此作出裁定,导致“案结事不了”,仲裁的社会效果被打了折扣。

  专家建议,张先生可以就此以“产品质量纠纷,被申请人毁损关键证据”为由,重新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仲裁,或者向仲裁委员会投诉,要求纠错。

  律师:消费者要擦亮双眼看清合同

  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赛提醒广大消费者,商事类仲裁属于高效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方式,效率优先。买车人在购车时一定要擦亮双眼,看清合同内容,双方是选择法院还是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这至关重要。“不是说仲裁制度不好,我个人认为消费者对于商家列明的这个条款要格外注意,因为这个条款不仅影响未来这个案件将去哪儿审理,还很有可能影响到案件的走向。”

  此外张赛还提到,他认为这个条款比一般条款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更为重大,“如果说不能确认消费者明确知晓这一条款设置对于其权利未来将产生何种影响,我个人认为这种条款不应该对消费者产生效力。”张赛解释,《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格式条款的内容如果没有经过解释说明,没有提示消费者注意,不一定能对消费者产生效力,这种情况下仲裁条款如果存在同样的格式问题,也不一定能够约束到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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