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金融機構資金高利轉貸,出借人能要回本金嗎?借款人付的高利息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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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本金能夠要回;利息若已付,超過36%的可通過訴訟追回;利息若未付,超過24%的可以不再支付。

依據:①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①個人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②單位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③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出借人有以上行為的,即構成刑事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判決後,資金將依法追回。②根據司法解釋,民間借貸利息實行“兩限三區”原則:以年利率24%和36%為兩限制:24%以下的利息都保護;超過24%不到36%的部分看作自然債務,給了的不用還,沒給的不能再要;超過36%的部分一律不保護,給了的要返還。

總結:綜上所述,按照法律的規定,高利轉貸後,無論是否構成刑事犯罪,資金均要被追回。對於利息,支付超過36%的,可以訴訟追回。


案說法律


首先,根據刑法第175條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較大的,構成高利轉貸罪。犯高利轉貸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上是刑法對高利轉貸罪的罪狀及處罰規定。

其次,行為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是以行為人與金融機構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貸合同為前提的,行為人之所以構成犯罪是因為銀行等金融機構向行為人發放貸款的目的是希望行為人能夠專款專用,不允許行為人非法高利轉貸牟利。行為人如果高利轉貸,勢必給銀行等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回收造成很大的風險,勢必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帶來損害。當然,這裡所說的高利轉貸他人,是指從金融機構套取信貸資金後,再以更高的利率借貸給他人(包括其他單位)。“高利”不限於高利貸,只要高於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就屬於高利。

再次,至於說出借人能不能要回本金的問題,我覺得這要看出借人將從金融機構套取來的信貸資金又借給了誰,借款人信用怎麼樣,出借人在出借時有沒有為此筆借款設定相應的抵押擔保,借款利率有多高,借款人將此筆款項又投向什麼地方,所投行業是否合法,是否屬於高風險行業?作為出借方,這些因素都是必須加以考慮的因素,因為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血本無歸。如果借款人將借款投向高風險行業或非法行業,那麼,出借人的本金將很難收回。出借人的錢收不回來,銀行等金融機構貸給出借人的資金也基本上沒有希望。當然,出借人的本金最終能否收回,還要看案發時間是否及時,本文在此不再展開。

最後,所謂利息是指一定借款本金在一定時期內按照一定利率標準計算出來的超出借款本金的部分。無論是官方還是民間,若以日利率、月利率及年利率計,利息可相應分為日利息、月利息與年利息三種。因為出借人不可能再借錢給銀行等金融機構,他只能借給其他個人或單位,所以,這種借貸只能是民間借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年利率沒有超過36%的民間借貸都是合法的民間借貸,只有年利率超過36%的民間借貸才是違法的高利貸。但是,我們說高利貸違法,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並不意味著高利貸的本金與合法範圍內的利息也不受法律保護,這是對高利貸的一種曲解。在司法實踐中,借款人支付的超過36%年利率的利息部分,一般都視為是歸還的本金。





深圳刑事律師蘇明飛


首先,第一個行為已經不是簡單的違法行為了,很大可能涉嫌犯罪了(高利轉貸罪);其次,出借人的本金是可以要回來的,但如果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最終的歸屬是金融機構;第三,借款人歸還本金時,本金金額要扣除超過年利率36%的高利息部分。


李登川律師


套取的背後是騙貸,是違法的,高利貸也是違法的行為,當事人都得承擔一定法律責任。

做人,還是安分守己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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