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腕治賴 江西奉新法院打擊拒執罪有力度

近日,江西省奉新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對被告人金洪峰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金洪鋒系鷹潭弘能管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經營過程中公司對外舉債而未能償還,債權人李某、蔣某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後,2015年7月22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分別作出二審判決,判決鷹潭弘能管材有限公司分別償還李某借款本金151.272714萬元及利息、償還蔣某借款本金400萬元及利息,被告人金洪鋒及其妻子王聰亞對上述付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16年10月18日,江西高院將該二起案件裁定移交奉新法院執行。11月2日,奉新法院向被執行人鷹潭弘能管材有限公司、金洪鋒、王聰亞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鷹潭弘能管材有限公司、金洪鋒、王聰亞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金洪鋒作為獨立的被執行人既未主動履行也未依法申報財產。2017年1月13日、1月28日,奉新法院先後對金洪鋒拘留十五日。

自2015年8月27日該二起案件立案執行至2017年2月期間,被執行人鷹潭弘能管材有限公司仍然在繼續生產、銷售產品,其生產數據顯示生產、銷售產品金額為1000餘萬元,但鷹潭弘能管材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上述二案的還款義務,且金洪鋒作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直接責任人,在明知鷹潭弘能管材有限公司、金洪鋒和王聰亞的銀行賬戶已被法院凍結的前提下,通過岳父王仲義個人賬戶收取鷹潭弘能管材有限公司的貨款,轉移、隱匿財產,所得款項也未用於履行還款義務。

此外,2018年7月31日,奉新法院向鷹潭弘能管材有限公司、金洪鋒、王聰亞發出限制高消費令,但金洪鋒在此之後,仍然通過非法手段實施了先後3次乘坐高鐵、7次乘坐飛機的高消費行為。

奉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金洪鋒作為被執行單位鷹潭弘能管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利用案外人個人賬戶接收公司貨款,隱匿、轉移財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基本解決執行難”這一階段性目標如期實現之後,為朝著“切實解決執行難目標”邁進,奉新法院嚴格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部署開展的“鞏固‘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成果”專項執行行動,重點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犯罪行為,鞏固執行長效機制建設成果,提升人民群眾對執行工作的滿意度,正全力開展打擊拒執犯罪執行行動。據該院執行局局長翟因彪介紹:“目前,該案為今年以來第二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還有一起已經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尚有多起正在進行專項調查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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