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检察院依法批捕“11.17”持刀砍人案犯罪嫌疑人

苍南县检察院依法批捕“11.17”持刀砍人案犯罪嫌疑人

11月28日,苍南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当街持刀砍人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批准逮捕。

苍南县检察院于11月25日受理苍南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的案件材料后,经依法审查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涉嫌故意杀人罪,符合逮捕条件,于11月28日对陈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事件回顾:

2019年11月17日20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因与刘某存在债务纠纷,二人约定在苍南县灵溪镇莲池路某小吃店内碰面协商,在协商过程中二人发生争执,陈某利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在该小吃店门口将被害人刘某砍倒。

获悉此案后,苍南县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指派第二检察部检察官第一时间赴苍南县公安局提前介入该案。苍南县检察院在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发破经过以及相关取证情况后,对公安机关提出准确全面研判案件定性、依法规范取证、进一步加大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力度等建议。

目前,被害人刘某仍在医院救治,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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