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引糾紛,依法判決促兌現

法官,我明白了,我馬上就把錢拿給他。

在剛作出判決的一起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件中

承辦法官的耐心析法明理

被告康某

最終履行了判決書確定的義務

被繼承人死亡引糾紛,依法判決促兌現

事情的來由還得從康某的叔叔康某某說起。康某某是修文縣某鎮村民,因其膝下無子女,在當地村委會主持下,康某與康某某簽訂了贍養協議,約定康某負責康某某的生養死葬康某某去世後其遺產歸康某繼承和管理。2018年5月,因康某某修建房屋需要資金,向原告王某某提出借款,王某某應允並將6000元現金送到康某某家,並經該村小組長經手清點後將錢交給康某某。2018年7月20日房屋修建完工,不久後康某某因故去世,被告康某將其進行安葬。2019年1月,康某某名下的扶貧建房款撥下來後,扣除工人工資,剩餘的22000元由被告康某進行管理,康某某的房屋也由康某進行管理。之後王某某向被告康某催要該筆欠款,康某以自己不知道此事為由拒絕償還

,雙方遂發生糾紛。

被繼承人死亡引糾紛,依法判決促兌現

審理中

承辦法官結合本案爭議的焦點向雙方進行說理釋法:一是借款的事實是否屬實,二是被告是否繼承康某某的遺產。在上述兩個事實都成立的情況下,被告應當償還借款。因被告堅稱其叔叔康某某及其他人都沒給自己說過這個事情,自己對此事並不知情,所以庭審中雙方當事人未能達成調解協議。考慮到案件事實比較清楚,承辦法官決定擇期宣判。宣判當日,法官再次向被告說明判決理由,耐心詳細對其析法明理,最終,被告主動將案款及其他相關費用交給原告,一起爭議較大的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件最終得以案結事了。

被繼承人死亡引糾紛,依法判決促兌現

法官說法: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本案中,在查明原告向康某某借款的事實成立、被告康某作為康某某遺產繼承人繼承了其遺產的情況下,對於康某某生前產生的債務應當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償還義務,故對於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訴請依法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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